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排水處退休職工,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郝廷玉,河北海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綠化管理處退休職工,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煉油廠退休職工,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新華紙箱廠退休職工,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家莊市橋西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5,女,1972年7年月15日出生,漢族,東勝永輝超市職工,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五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排水處退休職工,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煉油廠聯(lián)合石化公司職工,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曉峰,河北中京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鳳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系被上訴人的妻子。
上訴人劉某某、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等因與劉某6繼承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8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里××單元××室房屋歸劉某某所有,由劉某某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房屋折價款,其中被上訴人少繼承或者不繼承;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被上訴人沒有贍養(yǎng)王淑新,反倒是王淑新一直在撫養(yǎng)被上訴人一家,而且被上訴人一家每個月燃氣、水電、吃喝等各種開支,用的都是上訴人交給王淑新的養(yǎng)老錢。被繼承人王淑新多次向外趕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耍無賴,以種種借口拒絕搬出,多次把王淑新氣病。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
2、訴爭房屋屬于父母的財產(chǎn),該房屋被繼承人去世后,房屋分割前,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有,在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搬出時,雙方協(xié)商,給予被上訴人合理的時間,在搬出前被上訴人每月向其他繼承人支付2000元租金,上訴人已經(jīng)履行合同,應當視為口頭租賃合同,但一審判決不保護已經(jīng)成立且合同一方已經(jīng)履行全部義務的租賃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被上訴人有房子居住,完全可以三五天之內(nèi)交房,判決被上訴人兩個月的時間極不合理。
3、本案在一審過程中,審判員沒有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舉證、質(zhì)證,這有違法律規(guī)定的審理程序。
4、上訴人珍惜與被上訴人的關系,上訴人一再退讓,但被上訴人不顧親情,該遺產(chǎn)房屋實際價值90萬,但被上訴人堅持不要房,還說價值110萬元,為了和和氣氣的解決,上訴人忍了,但庭后被上訴人所稱的價格超出實際20萬元,上訴人對此不能接受,要求在二審時評估房屋價格。
5、王淑新多次趕被上訴人搬走,是被上訴人賴著不走,無奈之下形成的王淑新與被上訴人共同生活的事實。被上訴人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被上訴人在繼承遺產(chǎn)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上訴人盡到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多繼承遺產(chǎn),明顯與繼承法的觀點相悖。
劉某某、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任浩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分割被繼承人王淑新遺留的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里××單元××室房屋,向原告分割房產(chǎn)價值的七分之一;2、依法分割石家莊市橋西區(qū)××里××單元××室房屋租金42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1、被繼承人王淑新與丈夫劉義昌共生育子女七人,即原告劉某某、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與被告劉某6。劉義昌于1994年去世,王淑新于2014年12月25日去世。被繼承人王淑新名下現(xiàn)有位于石家莊市××××室房屋一套,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遺囑。
2、庭審中,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確定涉案的房產(chǎn)市場價值為110萬元。原告劉某某主張,該房產(chǎn)歸其所有,其給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其他原告均同意原告劉某某的主張,被告劉某6主張該房產(chǎn)共同出售后,分割售房款。
3、王淑新去世前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被告劉某6婚后一直與王淑新夫婦共同生活,劉義昌去世后,原、被告約定每月每人給王淑新50元生活費,王淑新去世四年前癱瘓在床,原、被告共同為王淑新雇傭一個保姆,保姆的費用和老人的醫(yī)藥費均由七人平均負擔,在老人病重期間除保姆照顧外,原、被告七人還輪流照顧老人。
4、王淑新去世后,被告劉某6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被告劉某6名下另有住房一套,現(xiàn)對外出租。原告稱,老人去世后原告等六人與被告協(xié)商,要求被告搬家,但被告稱自己房子房租到期后再搬,因此雙方協(xié)商:由被告使用涉案房屋,被告每月給付其他六人2000元房租。被告劉某6稱,老人去世前我就一直在該房屋居住,老人去世后,原告從未與我協(xié)商過給付房租的事宜。
5、原告劉某某等六人訴稱,因為七個子女都對老人盡到了相應的贍養(yǎng)義務,七個人應當平均分割遺產(chǎn)。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六人21個月的租金42000元。
6、被告劉某6辯稱,我對老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我與老人共同生活,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我應當多分遺產(chǎn),我要求分得30%的遺產(chǎn)份額。我不認可與原告協(xié)商過租金的問題,不同意支付原告租金。
原審法院認為,被繼承人王淑新的遺產(chǎn)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其七名子女共同繼承?!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根據(jù)庭審陳述,原、被告對王淑新所盡贍養(yǎng)義務基本相同,但王淑新生前與被告劉某6一家共同生活的事實雙方均認可,故可以由被告適當多分,以22%為宜,其他子女平均分得13%。原告主張與被告口頭協(xié)商一致,約定被告居住涉案房屋期間給付其他繼承人租金,被告對此約定不予認可,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本著便于分割的原則,由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權,原告按照市場價值給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的方式符合大部分繼承人的意愿,予以采用。
基此,原審法院判決為:一、位于石家莊市××××室房屋(房產(chǎn)證號:石房權證東字第××號)歸原告劉某某所有,原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房屋折價款各14.3萬元;二、被告劉某6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將石家莊市××××室房屋騰空后交付原告劉某某,原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給付被告劉某6房屋折價款24.2萬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上訴人主張房產(chǎn)價格在90萬元,但沒有提供證據(jù)。一審中,雙方均認可房屋價值110萬元。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沒有提供證據(jù)。被繼承人在世時沒有提出要求被上訴人贍養(yǎng)的訴訟,也沒有向其他部門或機構反映要求被上訴人贍養(yǎng)的事宜。
一審庭審時,針對雙方提供的證據(jù),雙方進行了質(zhì)證。
對一審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被繼承人王淑新的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由其七名子女共同繼承,認定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認可王淑新生前與劉某6一家共同生活,故可以由劉某6適當多分遺產(chǎn),原判認定被上訴人劉某6繼承22%份額,上訴人每人繼承13%的遺產(chǎn)份額,分配遺產(chǎn)份額合適。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劉某6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未能提供證據(jù),對其所述不能認定。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劉某6居住涉案房屋期間需要給付其他繼承人租金,劉某6也不認可需要給付其他繼承人租金,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給付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適用法律正確。
一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確認房屋價值為110萬元,一審法院按照此價值確定雙方當事人的繼承份額,證據(jù)充分。上訴人主張房屋價值為90萬元,沒有依據(jù)。上訴人要求在二審對房產(chǎn)進行評估,不能支持。
原審庭審時,針對雙方的舉證進行了質(zhì)證,一審程序合法。上訴人稱“本案在一審過程中,審判員沒有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舉證、質(zhì)證”,沒有依據(jù)。
綜上,原判查明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92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劉某5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志剛 審判員 周玉杰 審判員 李榮水
書記員:郭智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