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李瑤(河北盛譽律師事務所)
劉某乙
劉某丙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瑤,河北盛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乙。
被告劉某丙。
劉某某與劉某乙、劉某丙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瑤、被告劉某乙、劉某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劉國語去世后遺留的存款以及現(xiàn)金共計178830.72應為遺產(chǎn),由其繼承人繼承,原、被告三人每人應分得59610.24元。劉國語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紅利發(fā)兩全保險(分紅型),被保險人為劉某丙,該份的保險金應歸被保險人劉某丙所有,不能作為劉國語的遺產(chǎn)繼承。公房承租人只享有對公房的使用權(quán),而沒有所有權(quán),所以劉國語生前承租的公房不在遺產(chǎn)范圍,不能作為遺產(chǎn)繼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保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存款60000元中的59610.24元歸原告劉某某所有,剩余389.76元以及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紅星支行存款116030.72元中的59220.48元歸被告劉某乙所有,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紅星支行存款116030.72元中的56810.24以及現(xiàn)金2800元,歸被告劉某丙所有。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34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2078元,被告劉某乙福大2078元,被告劉某丙負擔20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劉國語去世后遺留的存款以及現(xiàn)金共計178830.72應為遺產(chǎn),由其繼承人繼承,原、被告三人每人應分得59610.24元。劉國語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紅利發(fā)兩全保險(分紅型),被保險人為劉某丙,該份的保險金應歸被保險人劉某丙所有,不能作為劉國語的遺產(chǎn)繼承。公房承租人只享有對公房的使用權(quán),而沒有所有權(quán),所以劉國語生前承租的公房不在遺產(chǎn)范圍,不能作為遺產(chǎn)繼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保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存款60000元中的59610.24元歸原告劉某某所有,剩余389.76元以及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紅星支行存款116030.72元中的59220.48元歸被告劉某乙所有,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紅星支行存款116030.72元中的56810.24以及現(xiàn)金2800元,歸被告劉某丙所有。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34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2078元,被告劉某乙福大2078元,被告劉某丙負擔2078元。
審判長:趙萍
審判員:趙永君
審判員:李全明
書記員:張亞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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