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堯檢刑檢一刑訴〔2020〕252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011970********,漢族,高中文化,某某區(qū)**牛場**。戶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qū),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qū)**小區(qū)。2020年4月27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某某市某某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行政處罰一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某某市某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某某市某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5時04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晉L****5號紅色“比亞迪”牌微型轎車,從某某鎮(zhèn)某某村行駛至某國道某某某路口時,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查獲。經(jīng)某某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9.2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隨案移送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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