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任檢一部刑訴〔2020〕1150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291993********,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濟寧市嘉祥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濟寧市嘉祥縣**鄉(xiāng)**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通過連信網(wǎng)絡軟件與被害人魏某某添加為好友,隨后使用其名為“****”的微信號與被害人魏某某互加為微信好友,繼而使用虛構的名為“**”、現(xiàn)離異的個人狀態(tài)與被害人魏某某積極營造戀愛關系,以買衣服、買東西、情人節(jié)表示愛意、見面路費等名義要求被害人魏某某多次向其微信轉賬共計5200余元。
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財付通查詢明細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手機相冊截圖等書證;2.被害人魏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5200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任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敏華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75471****、1318880****(被告人丈夫的舅舅)。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量刑建議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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