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61999********,苗族,貴州省納雍縣人,初中文化,家住納雍縣**鄉(xiāng)**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1月05日由義烏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劉某某在義烏市佛堂鎮(zhèn)、金華市金東區(qū)孝順鎮(zhèn)等地實施盜竊作案多起,竊得手機、電動車、現(xiàn)金等物。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劉某某至義烏市佛堂鎮(zhèn)***村***號住房的后院處,將被害人楊某某停在該處的一輛價值人民幣500元的電動車盜走。后被告人劉某某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將電動車銷贓。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劉某某在金華市金東區(qū)孝順鎮(zhèn)**工業(yè)區(qū)****廠**宿舍內,將被害人夏某某放在宿舍桌子上的一只銀白色ivvi手機(價格無法鑒定)盜走。
3、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劉某某至義烏市佛堂鎮(zhèn)**店***號住房處,溜門入室,趁被害人李某某在床上睡覺之際,將其放在床頭的一只價值人民幣618元的紫色vivo Y91手機盜走。后被告人劉某某以500元的價格將手機銷贓。
4、2019年8月31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辭工離開義烏市佛堂鎮(zhèn)**路**號****有限公司的***宿舍之際,將被害人金某某放置在床頭的一只價值人民幣330元的白色oppo A57手機及放在房間鐵皮柜內的人民幣200元盜走。后被告人劉某某以100元的價格將手機銷贓。
5、2019年9月14日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至金華市金東區(qū)孝順鎮(zhèn)**工業(yè)區(qū)****廠***宿舍處,用螺絲刀把宿舍門掛鎖撬開后進入室內,將被害人張某某掛在門后的粉色掛包內的人民幣300元和一個價值人民幣40元的金色手鐲盜走?,F(xiàn)金色手鐲已被追回并返回給被害人。
6、2019年9月25日9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至金華市金東區(qū)孝順鎮(zhèn)**工業(yè)區(qū)****廠**號宿舍樓***宿舍內,將被害人吳某某掛在床邊的黑色掛包內的一百余元人民幣盜走。
7、2019年9月29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至金華市金東區(qū)孝順鎮(zhèn)**工業(yè)區(qū)***廠*號宿舍樓***宿舍,用小鋼筋將宿舍門掛鎖撬開后進入室內,將被害人彭某某掛在宿舍墻上的女士掛包內的800元人民幣盜走。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劉某某在金華市金東區(qū)孝順鎮(zhèn)**網咖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手機專用票據,扣押決定書,暫扣款票據,發(fā)還清單,身份證明,到案經過;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齊某某、錢某某、趙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金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夏某某、
吳某某、張某某、彭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蕾蕾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義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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