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
京檢審監(jiān)刑申復決〔2020〕3號
申訴人劉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有限公司**部經(jīng)理,住北京市**區(qū)**路**號院**號樓**單元**號,系原案被害人。
代理律師趙璇,北京市仁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代理律師彭鵬,北京市仁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申訴人劉某甲不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檢經(jīng)檢刑不訴〔2019〕2號不起訴決定,以應當認定原案被不起訴人劉某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間,犯罪嫌疑人劉某乙以其經(jīng)營北京市**旅行社為名,通過偽造與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合作協(xié)議、假借做機票代理業(yè)務的手段,騙取李某某、劉某甲投資款500余萬元用于還其高利貸。
本院復查認為,原案經(jīng)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認定原案被不起訴人劉某乙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正確。申訴人劉某甲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決定,維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檢經(jīng)檢刑不訴〔2019〕2號不起訴決定。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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