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劉某甲
劉某乙
劉某丙
黃美愛(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
黃錦旗(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
熊某
熊某某
楊某某
龐志輝(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
黃宗勇(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
熊某甲
王思斌(崇陽縣白霓法律服務所)
徐某
徐某某
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系受害人汪某某之母。
原告劉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廣水市人,系受害人汪某某之夫。
原告劉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系受害人汪某某之女。
原告劉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系受害人汪某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黃美愛、黃錦旗,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系熊某之父。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系熊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龐志輝、黃宗勇,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
委托代理人王思斌,崇陽縣白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系被告徐某之父。
原告劉某某等與被告熊某、熊某某、楊某某、熊某甲、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黃望良獨任審判,書記員郭劍鑫擔任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劉某乙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錦旗,被告楊某某及熊某、熊某某、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宗勇,被告熊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斌,被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另查,被告熊某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系被告徐某所有。徐某將其所有的摩托車出借給無駕駛資格的被告熊某甲騎乘,熊某甲又將該摩托車出借給無駕駛資格的被告熊某騎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被告徐某和熊某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由于原告的損失沒有得到合理賠償,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熊某、熊某某、楊某某繼續(x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401735.4元(注:原告的損失合計621735.54元,被告熊某某、楊某某已支付220000元);2、判決被告徐某、熊某甲與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劉某某等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1、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適格,原告親屬不屬于農業(yè)戶口。
證據(jù)2、崇陽縣城總體規(guī)劃圖、鹿門鋪村村民委員會證明、房產權證。證明原告親屬汪某某居住的天城鎮(zhèn)五里界一組被規(guī)劃為城鎮(zhèn)區(qū)域,汪某某一家在鹿門鋪村沒有分配責任田、地,原告一家在農村沒有收入來源。
證據(jù)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被告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證據(jù)4、住院病歷、費用清單、尸體檢驗報告單、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證明原告親屬汪某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于2015年2月21日死亡的事實。
證據(jù)5、熊某甲的詢問筆錄、田達摩托車銷售用戶檔案、肇事摩托車的照片、戶籍信息。證明①被告熊某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系被告徐某在田達摩托車銷售店購買。②徐某將其所有的摩托車出借給無駕駛資質的被告熊某甲,熊某甲又將該摩托車出借給無駕駛資質的被告熊某。
證據(jù)6、賠償諒解協(xié)議書。被告熊某某、楊某某自愿承擔熊某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熊某、熊某某、楊某某辯稱,1、對原告訴稱的交通事故無異議;2、被告徐某作為肇事摩托車的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當與被告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被告徐某將摩托車出借給不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的被告熊某甲,熊某甲又將摩托車出借給同樣不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的被告熊某,對本案損害的發(fā)生亦具有過錯,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的損失,被告徐某、熊某甲各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余下?lián)p失由被告熊某承擔;3、原告部分損失計算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定;4、被告熊某某、楊某某對被告熊某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愿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熊某、熊某某、楊某某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熊某甲辯稱,1、原告賠償標準過高,應當按農村標準計算;2、被告熊某甲應當承擔按份責任,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熊某甲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1、汪某某、劉某丙的戶籍證明。證明其均系農村戶口。
證據(jù)2、申請法院調取崇陽縣天城鎮(zhèn)城鎮(zhèn)規(guī)劃圖。證明原告居住地不在城鎮(zhèn)范圍內。
被告徐某辯稱,摩托車是徐某所有的屬實,因關系好才勉強出借。不管有無責任,愿意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被告徐某未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質證意見:
對原告劉某某等提供的6份證據(jù),被告熊某、熊某某、楊某某的質證意見:1、對證據(jù)1、3、4、5、6無異議;2、對證據(jù)2中5月26日的證明和房產證無異議無異議。對證據(jù)2中規(guī)劃圖無異議,但認為規(guī)劃圖顯示原告住所在不城鎮(zhèn)范圍內。對證據(jù)2中運輸公司的相關書證無異議,但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對證據(jù)2中村委會3月9日的證明有異議,認為其缺乏真實性,原告應當提供買地基的協(xié)議。
對原告劉某某等提供的6份證據(jù),被告熊某甲的質證意見:1、對證據(jù)3、4、5、6無異議;2、對證據(jù)1有異議,認為原告劉某甲與受害人汪某某沒有結婚證,戶籍不在一起,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3、對證據(jù)2異議,認為房產證所有權人是劉某甲,不是汪某某,村委會沒有資格證明劉某甲與汪某某是夫妻關系。
對原告劉某某等提供的6份證據(jù),被告徐某無異議。
對被告熊某甲提供的2份證據(jù),原告劉某某等質證意見:1、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戶口本上未注明其為農業(yè)戶口;2、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根據(jù)規(guī)劃圖和相應的說明文字可以證明原告居住在縣城鎮(zhèn)范圍內。
對被告熊某甲提供的2份證據(jù),被告熊某、熊某某、楊某某的質證意見:1、對證據(jù)1無異議;2、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根據(jù)崇陽縣城區(qū)規(guī)劃圖,縣城規(guī)劃北面只到加油站前面公路。
對被告熊某甲提供的2份證據(jù),被告徐某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
對原告劉某某等提供的6份證據(jù),本院認為,1、對證據(jù)3、4、5、6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對證據(jù)1,原告劉某甲與受害人汪某某雖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應當認定二人之間存在夫妻關系,劉某甲作為本案原告身份適格;3、對證據(jù)2,其中規(guī)劃圖、5月26日村委會證明、房產證,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該部分證據(jù)應當認定。其中3月9日村委會證明,其證據(jù)形式雖有瑕疵,但與原告庭審中補充的崇陽縣天城規(guī)劃區(qū)農(居)民建房許可證能相形印證,故該證據(jù)應當認定。其中原告庭審中補充的劉某甲工傷及工作情況的證據(jù),被告未提出實質性的反對意見,故該證據(jù)可以認定。
對被告熊某甲提供的2份證據(jù),本院認為,1、對證據(jù)1,該證據(jù)是公安機關的戶籍資料,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應當認可,當事人對戶籍性質的爭議,不影響該證據(jù)的認定;2、對證據(jù)2,該規(guī)劃圖是國家有關部門的檔案材料,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應當認可,原告一家是否在天城鎮(zhèn)城鎮(zhèn)規(guī)劃范圍內,應當結合相關的說明文字及相關證據(jù)進行綜合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本院依法推定的事實以及以上依法確認的證據(jù),本院可以認定以下事實:
2015年2月18日,被告熊某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后載熊某甲由崇陽縣桂花泉鎮(zhèn)往天城鎮(zhèn),19時20分,行至崇陽縣天城鎮(zhèn)鹿門鋪村一組地段時,因被告熊某未保持安全行駛速度,采取措施不當,將正在路旁行走的汪某某撞倒,造成汪某某重傷的交通事故。汪某某傷后在崇陽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天,經搶救無效死亡,花費醫(yī)療費7655.4元。2015年3月2日,崇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熊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熊某甲、汪某某無責任。
肇事的無牌二輪摩托車屬被告徐某所有,該車未投保交強險。被告熊某甲、熊某均無摩托車駕駛證。事故發(fā)生當日,被告徐某在天城鎮(zhèn)將摩托車出借給被告熊某甲使用。熊某甲將摩托車駕駛到桂花泉鎮(zhèn),返回天城鎮(zhèn)時將摩托車交由被告熊某駕駛,途中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
原告劉某某有子女4人。受害人汪某某系劉某某之長女,是崇陽縣天城鎮(zhèn)鹿門村人。汪某某與原告劉某甲于1987年結婚,其后遷至劉某甲原籍湖北廣水市武城關鎮(zhèn)居住,并生育女兒二人即原告劉某乙、劉某丙。1998年原告劉某乙、劉某丙回崇陽讀書。2004年汪某某、劉某乙、劉某丙戶籍從廣水市遷回崇陽縣天城鎮(zhèn)。2001年汪某某、劉某甲在崇陽縣天城鎮(zhèn)鹿門村一組(原五里界村一組)建房居住。其建房許可證為:崇陽縣天城規(guī)劃區(qū)農(居)民建房許可證崇城建(2001)XXX號。房權證號:崇房字第AXXXXX號。天城鎮(zhèn)鹿門村一組位于崇陽縣天城鎮(zhèn)北面,崇趙公路兩側。崇陽縣城總體規(guī)劃修編(2006-2020)第十三章強制性條款第1條,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區(qū)范圍為:北至趙公路和林科所、浪口畈,西至香山水庫和自然行政邊界,東、南以天城鎮(zhèn)行政邊界為界,總面積約80平方公里。劉某甲建房地段在崇趙公路南側,其相鄰房屋向天城鎮(zhèn)中心城區(qū)延伸,與城區(qū)建筑連成一片,中間無間斷。2012年8月,原告劉某甲到崇陽縣天人印刷有限責任公司上班。2014年5月劉某甲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評定九級殘。
被告熊某某、楊某某系被告熊某父母。2015年5月5日,原告劉某甲等與被告熊某某、楊某某達成了協(xié)議,約定:1、熊某及其父母(熊某某、楊某某)暫時賠償劉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部分損失22萬元,已付12萬元,余款10萬元,在雙方當事人簽字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由民事訴訟裁決。2、汪某某近親屬劉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對熊某諒解,要求法院從輕判處,對刑事判決無異議。3、熊某父母(熊某某、楊某某)自愿承擔熊某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協(xié)議訂立后,被告熊某某、楊某某履行了協(xié)議。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肇事摩托車未投保了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本案原告劉某某等損失,首先應當在由被告熊某與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連帶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應由被告熊某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徐某作為肇事摩托車的所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熊某甲沒有相應的駕駛資格,而將摩托車出借給被告熊某駕駛;被告熊某甲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熊某沒有相應的駕駛資格,而將摩托車交由被告熊某駕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的規(guī)定,被告徐某、熊某甲對本案損害事故的發(fā)生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原告方的相關損失認定是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的問題。本院認為,受害人汪某某在崇陽縣天城鎮(zhèn)城區(qū)規(guī)劃范圍內建房居住多年,且其丈夫劉某甲在城鎮(zhèn)有穩(wěn)定工作,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其死亡賠償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問題。原告劉某某雖然居住在城鎮(zhèn)規(guī)劃范圍內,但其撫養(yǎng)人有數(shù)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撫養(yǎng)人均在城鎮(zhèn)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故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能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核定原告劉某某等損失為:1、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50元×3);2、護理費236元(28729÷365×3);3、誤工費215元(26209÷365×3);4、死亡賠償金497040元(24852×20);5、喪葬費:21608.5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7、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劉某某32553.75元(8681元×15÷4);8、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1077元(26209元÷365×3×5);9、醫(yī)療費7655.40元;10、尸檢鑒定費1200元,合計591735.65元。
關于被告熊某某、楊某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原告劉某甲等與被告熊某某、楊某某達成的協(xié)議第3條約定,熊某父母(熊某某、楊某某)自愿承擔熊某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審理中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雙方的真實意思是,被告熊某某、楊某某自愿為被告熊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擔保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告熊某某、楊某某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熊某、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連帶賠償原告劉某某、劉某乙、劉某丙、劉某甲的損失117655.4元。
原告劉某某、劉某乙、劉某丙、劉某甲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474080.25元,由被告熊某承擔355560.19元,扣除已付220000元,尚應付135560.19元;由被告熊某甲、徐某連帶賠償118520.06元。
被告熊某某、楊某某對被告熊某上述第一、二項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訴訟費4000元,由被告熊某、熊某某、楊某某承擔2000元,由被告熊某甲、徐某各承擔1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肇事摩托車未投保了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本案原告劉某某等損失,首先應當在由被告熊某與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連帶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應由被告熊某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徐某作為肇事摩托車的所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熊某甲沒有相應的駕駛資格,而將摩托車出借給被告熊某駕駛;被告熊某甲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熊某沒有相應的駕駛資格,而將摩托車交由被告熊某駕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的規(guī)定,被告徐某、熊某甲對本案損害事故的發(fā)生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原告方的相關損失認定是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的問題。本院認為,受害人汪某某在崇陽縣天城鎮(zhèn)城區(qū)規(guī)劃范圍內建房居住多年,且其丈夫劉某甲在城鎮(zhèn)有穩(wěn)定工作,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其死亡賠償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問題。原告劉某某雖然居住在城鎮(zhèn)規(guī)劃范圍內,但其撫養(yǎng)人有數(shù)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撫養(yǎng)人均在城鎮(zhèn)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故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能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核定原告劉某某等損失為:1、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50元×3);2、護理費236元(28729÷365×3);3、誤工費215元(26209÷365×3);4、死亡賠償金497040元(24852×20);5、喪葬費:21608.5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7、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劉某某32553.75元(8681元×15÷4);8、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1077元(26209元÷365×3×5);9、醫(yī)療費7655.40元;10、尸檢鑒定費1200元,合計591735.65元。
關于被告熊某某、楊某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責任。原告劉某甲等與被告熊某某、楊某某達成的協(xié)議第3條約定,熊某父母(熊某某、楊某某)自愿承擔熊某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審理中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雙方的真實意思是,被告熊某某、楊某某自愿為被告熊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擔保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告熊某某、楊某某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熊某、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連帶賠償原告劉某某、劉某乙、劉某丙、劉某甲的損失117655.4元。
原告劉某某、劉某乙、劉某丙、劉某甲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474080.25元,由被告熊某承擔355560.19元,扣除已付220000元,尚應付135560.19元;由被告熊某甲、徐某連帶賠償118520.06元。
被告熊某某、楊某某對被告熊某上述第一、二項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訴訟費4000元,由被告熊某、熊某某、楊某某承擔2000元,由被告熊某甲、徐某各承擔1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黃望良
書記員:郭劍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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