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乙
劉某甲
李某某
楊波(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乙。
被告劉某甲。
被告李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楊波,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代理)。
原告劉某乙與被告劉某甲、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由審判員李韜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乙,被告劉某甲、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后未按期還款,對本案糾紛應負全部責任。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被告劉某甲已向原告劉某乙支付借款7900元的事實。同時,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因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清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甲、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乙償還借款人民幣37100元。
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2元,由被告劉某甲、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財政預算外資金襄陽分戶,帳戶: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費直接交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后未按期還款,對本案糾紛應負全部責任。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被告劉某甲已向原告劉某乙支付借款7900元的事實。同時,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因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清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甲、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乙償還借款人民幣37100元。
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2元,由被告劉某甲、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韜
書記員: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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