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震。
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永安街3號院1號樓4單元2號,身份證號碼xxxx。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趙瑛珊 人民陪審員 孫文廣 人民陪審員 杜志霞
書記員:王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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