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王靜(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
張某
田某
原告劉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靜,河北頌和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農民。
被告田某,農民。
原告劉某訴被告張某、田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志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田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后,原告按習俗給付二被告彩禮款共計44800元,原告給付彩禮后,劉某與張某并未登記結婚,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彩禮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返還原告劉某彩禮款36000元。
二、被告田某返還原告劉某彩禮款8800元。
上述一、二項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435元,由被告田某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后,原告按習俗給付二被告彩禮款共計44800元,原告給付彩禮后,劉某與張某并未登記結婚,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彩禮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返還原告劉某彩禮款36000元。
二、被告田某返還原告劉某彩禮款8800元。
上述一、二項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435元,由被告田某負擔25元。
審判長:李志強
書記員:趙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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