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崔某
程曉鴻(黑龍江敬澤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嫩江縣。
被告: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嫩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曉鴻,黑龍江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與被告崔某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崔某返還存款3萬元。
事實和理由:崔某是貴州省茅臺茶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分公司的代表人,劉某曾經(jīng)投資過茅臺茶項目。
2016年6月份,崔某對劉某說投資茅臺茶升級版項目,得到的回報高于銀行存款利息,劉某將3萬元錢交給了崔某,交完錢后,劉某覺得崔某說的是假話,決定將錢要回來,但崔某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崔某吸收劉某等人資金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嫩江縣公安局已經(jīng)對崔某等人立案偵查,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原告劉某的起訴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崔某吸收劉某等人資金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嫩江縣公安局已經(jīng)對崔某等人立案偵查,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原告劉某的起訴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的起訴。
審判長:劉明順
書記員: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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