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系死者王燎原之妻,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芳,湖北長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文靜,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系死者王燎原之女,原告:王文軒,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系死者王燎原之子,法定代理人:劉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汀祖鎮(zhèn)吳垴村王家**號,系王文軒之母,公民身份號碼:4207001978********。原告:王忠春,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系死者王燎原之父,原告:楊移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系死者王燎原之母,以上三原告王文靜、王忠春、楊移香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汀祖鎮(zhèn)吳垴村王家**號,公民身份號碼:4207001978********(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濱湖西路花園小區(qū)*號樓主樓***層。負責人:馮勁草,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昀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公司工作人員,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劉某、王文靜、王文軒、王忠春、楊移香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五原告給付被保險人王燎原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人民幣50,000.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經(jīng)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推銷,王燎原、王忠春、楊移香在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投?!昂奔铱等枴蔽⑿虐娴膱F體意外傷害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2018年6月11日,王燎原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燎原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因被告拒賠,原告訴至法院。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辯稱,1、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期間出險,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答辯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2、答辯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3、保險人將無證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列為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屬于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情形作為保險責任的免責事由,無需進行明確說明。原劉某麗、王文靜、王文軒、王忠春、楊移香為支持其主張,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五原告身份證、戶口信息、結婚證、證明、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各1份。擬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證據(jù)二,“湖北家康三號(微信版)”保險合同1份。擬證明原劉某麗的丈夫王燎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湖北家康三號(微信版)”意外身故傷害險,保額為50,000.00元。證據(jù)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被保險人王燎原病歷、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居民死亡殯葬證、死亡戶口注銷證明各1份。擬證明:1、2018年6月11日被保險人王燎原因交通事故導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的事實。2、被保險人王燎原在該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承擔責任。證據(jù)四,理賠決定通知書1份。擬證明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對涉案意外事故作出拒賠通知。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華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一份。擬證明被保險人所發(fā)生事故屬我司責任免除事項,且該免責條款,我司以黑體加粗的方式提醒了投保人注意,我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證據(jù)二,《保單回執(zhí)》一份。擬證明投保人已經(jīng)簽收保單并且知道相關免責條款的約定。證據(jù)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被保險人出事故時系無合法駕駛證件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屬于我司免責情形。證據(jù)四,《理賠決定通知書》及郵寄回執(zhí)單各一份。擬證明我司依法對該事故作出了“不予給付意外事故保險金”的決定,并且已經(jīng)依法告知原告。庭審質證時,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對原告劉某、王文靜、王文軒、王忠春、楊移香提供的證據(jù)一、二的三性沒有異議;對證據(jù)三的三性沒有異議,但補充一點,該組證據(jù)也證明了被保險人當時存在著無有效證件駕駛無牌號車輛這個免責的事由,所以保險公司予以拒賠;對證據(jù)四的三性沒有異議。原告劉某、王文靜、王文軒、王忠春、楊移香對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有異議,保單并不是被保險人本人簽名,而是劉某代簽;對證據(jù)三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jù)四的三性無異議。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二、三、四,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三、四,因對方當事人未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證據(jù)真實客觀,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二,原告劉某當庭認可該回執(zhí)由其代王燎原簽字,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根據(jù)以上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本案事實認定如下:2017年6月,王燎原作為投保人在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投保了《湖北家康三號[微信版]》。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制作保險單,載明合同號為887555655181的保險合同成立日期為2017年6月12日,生效日期為2017年6月15日,投保人為王燎原,被保險人為王燎原、王忠春、楊移香,每份保費150元,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金額5萬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15日零時起至2018年6月14日二十四時止。同時,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約定,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殘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8、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2017年7月9日,王燎原之妻即原告劉某代王燎原在保單回執(zhí)上簽名,該回執(zhí)上載明“貴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內(nèi)容,特別提示并明確說明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2018年6月11日,劉為滿駕駛號牌為鄂B×××××的重型自卸貨車,沿汀祖鎮(zhèn)丁坳村村級公路從馬山下灣出發(fā)行駛至鄂州市××城區(qū)汀祖鎮(zhèn)丁坳村馬山下灣路口處時,在左轉彎進入汀黃線的過程中,與沿汀黃線自西向東行駛而來的王燎原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燎原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王燎原經(jīng)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8年6月11日13時45分許死亡。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燎原符合交通事故導致顱腦損傷而死亡。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鄂黃大橋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為滿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之規(guī)定,承擔全部責任;王燎原無過錯,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向被告理賠,被告以王燎原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無駕駛證照為由拒賠引起糾紛。
原告劉某、王文靜、王文軒、王忠春、楊移香與被告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芳,原告王文靜、王忠春、楊移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原告王文軒的法定代理人劉某,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李昀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五原告的親屬即受害人王燎原提出保險要約(投保單),經(jīng)被告同意并作出承諾(保險單),保險合同成立生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首先,盡管2017年7月9日保單回執(zhí)上的“王燎原”系其妻劉某代簽,但鑒于該險種系有關人身方面的特殊保險,保險公司應更加嚴格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并不能因劉某的特殊身份而當然認為其已履行了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其次,交警部門對王燎原所涉交通事故的認定為劉小滿違章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王燎原雖無證駕駛了無牌照的摩托車,但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故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以免責條款拒絕賠付的辯稱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賠付保險金額的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付原告劉某、王文靜、王文軒、王忠春、楊移香保險理賠款50,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00元減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新華人壽保險鄂州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其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涸舱泦T:何歡歡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