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寧市咸安區(qū),系受害人李學明的妻子。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學明的兒子。
原告李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學明的女兒。
法定代理人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寧市咸安區(qū)溫泉肖橋村三組,公民身份證號:xxxx,系原告李某、李欣的母親。
委托代理人張超,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
被告柳春秀,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夏支公司山坡鄉(xiāng)營銷服務部。
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山坡街姚鵬北路20號。
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4393-1號財產保全的裁定,對被告柳春秀所有的肇事車輛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予以查封、扣押。現被告柳春秀提供保證金30000元,且原告劉某同意解除對被告柳春秀所有的肇事車輛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查封、扣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柳春秀所有的肇事車輛鄂L×××××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查封、扣押。
審判員 萬明
書記員: 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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