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
委托代理人趙宏斌,湖北金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興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
委托代理人詹翠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深圳公司)。
負責(zé)人尤程明,平安財險深圳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磊,湖北安格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馬興海、李某、平安財險深圳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馬興海、李某撤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對被告馬興海、李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06元,減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胡勇
書記員:熊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