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樺川縣。
委托代理人:邢艷朋,男,系黑龍江牛國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樺川縣。
原告劉某與被告劉某無因管理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艷朋、被告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原告為其墊付的土地承包款21632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26日,原告代替被告與佳木斯華為電力有限公司簽訂了宗地號(外21)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并在當天為被告墊付地租2163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為其墊付的承包費,被告至今未付?,F(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墊付地租2163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無因管理的構成需具備:1、為他人管理事物或服務;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3、無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對被告與佳木斯華為電力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履行無相關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原告為了被告的利益,向佳木斯華為電力有限公司支付地租的行為,相對于被告,已構成無因管理。根據(jù)《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原告劉某為被告劉某代交地租21632元,管理人劉某有權要求受益人劉某給付為此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依法對原告訴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劉某21632元承包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340元,減半收取計17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
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
民法院。
審判員 王繁
書記員:劉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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