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張建新,男,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蘇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河南省西平縣。
被告:漯河雙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衡山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張?zh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斌,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花園路40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花園路辦公樓6、7、8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70076741T。
負責人:馮鈞,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宗軍,河南天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蘇松某、漯河雙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匯運輸公司”)、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銀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慶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黃勝華、人民陪審員程衛(wèi)東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19日、2016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建新、被告雙匯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斌、被告中銀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宗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蘇松某駕駛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L6811掛車)由武穴市梅武線北往南方向行駛。當日9時30分許,該車行駛至石佛寺李世英路口處,與同向由魯香桃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載劉某某)發(fā)生掛擦,造成劉某某、魯香桃受傷及電動自行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武穴市交警大隊認定,蘇松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與魯香桃不負責任。事發(fā)后,劉某某在武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2天,于2015年12月12日出院,共花費醫(yī)療費69468.67元(含依醫(yī)囑購買的白蛋白及門診檢查費用)。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劉某某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蘇松某系雙匯運輸公司的員工,其駕駛豫L×××××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L6811掛車)的行為系職務行為。事故發(fā)生后,雙匯運輸公司已墊付了賠償款70000元。本案事故車輛在中銀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其中: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三者險的賠償限額為550000元(其中豫L×××××為500000元,豫L6811掛車為50000元),且不計免賠。劉某某系農(nóng)村戶口,但其自2011年起一直隨女兒魯秋容生活(魯秋容系武穴市刊江街道辦事處朱木橋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居民)。2016年3月27日,湖北武穴科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受魯秋容的委托,對劉某某所受損傷出具了武科劍臨法(2016)鑒字第61號法醫(yī)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某某所受損傷,傷殘等級評定為VII(七)級,后期治療費每月500元,時間暫定二年(或據(jù)實結算),護理依賴一級,時間從受傷之日起至恢復之日止,營養(yǎng)期限270天。劉某某支付了鑒定費2163元。訴訟中,中銀保險公司申請對劉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及劉某某用于治療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醫(yī)療費用進行鑒定。根據(jù)中銀保險公司的申請,2016年8月11日,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黃博法醫(yī)(2016)臨鑒字第47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劉某某顱腦損傷傷殘程度評定為VII級(7)。2、劉某某第一次住院醫(yī)療費用合理,無治療其他的費用,第二次住院為治療自身疾病所發(fā)生的費用,與外傷無關,與本次事故無關。劉某某因第二次鑒定支付了檢測費等237元。劉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女兒魯秋容及兒子魯建立進行護理(魯秋容50日,魯建立32日)。魯秋容系武穴市創(chuàng)興礦業(yè)有限公司職工,月工資2950元,在護理劉某某期間工資及福利被扣發(fā),工資損失為4916元。魯建立系中鐵大橋局集團有限公司職工,現(xiàn)為中鐵大橋局港珠澳大橋橋梁工程CB05標項目經(jīng)理部高管,在護理劉某某32天期間的工資、資金已被扣發(fā)23762元。
本院認為:一、被告蘇松某系被告雙匯運輸公司的員工,其駕駛行為屬職務行為,因此而產(chǎn)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被告雙匯運輸公司承擔;二、本案交通事故被告蘇松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中銀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險,因此原告劉某某因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先由被告中銀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中銀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仍不足的部分則由被告雙匯運輸公司承擔;三、被告雙匯運輸公司在原告劉某某受傷后,積極支付賠償款,其行為應得到大力提倡,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其要求對已支付的款項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可予支持;四、原告劉某某雖為農(nóng)業(yè)戶口,但一直與跟隨居住在城鎮(zhèn)的女兒魯秋容生活,其生活來源在城鎮(zhèn),故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額;五、原告劉某某因事故受傷就醫(yī)及進行鑒定支付一定的交通費是必然的,且第二次鑒定需異地進行,而原告劉某某受傷后的身體狀況決定了其只能乘座救護車等費用較高的專用車輛,綜合本案實際,交通費可酌情認定為1500元;六、原告劉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69468.67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每月500元,計算2年)、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元(按每天50元,計算82天)、營養(yǎng)費可酌情考慮為2000元、護理費184368元(住院期間陪護人員誤工損失28678元,其中魯建立23762元,魯秋容4916元;出院后一級護理依賴,按5年、湖北省2016年公布的服務業(yè)平均收入31138元計算,即155690元)、殘疾賠償金54102元(按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傷殘指數(shù)40%計算5年)、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交通費1500元、鑒定費2163元、第二次鑒定費用237元(即檢測費等),共計341938.67元。其中,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87568.67元,由被告中銀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0000元;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共計251970元,由被告中銀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10000元。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計219538.67元,未超過三者險賠償限額,由被告中銀保險公司司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鑒定費2163元及第二次鑒定費用237元,由被告雙匯運輸公司承擔。綜上,被告中銀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339538.67元,其中被告雙匯運輸公司墊付的款項67600元(70000元-2163元-237元)從該賠償款中予以支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薄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敝?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339538.67元,其中67600元直接支付給被告漯河雙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
二、被告蘇松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三、被告漯河雙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0元,由被告漯河雙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慶 審 判 員 黃勝華 人民陪審員 程衛(wèi)東
書記員:陸澤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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