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穆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葛金梅,黑龍江晟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負責人:王昊,該公司經理。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穆某某給付原告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被告平安雞西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二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穆某某駕駛汽車行駛至東安區(qū)七星街附近時與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無責任,穆某某負全責。被告穆某某、平安雞西支公司均未作答辯。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穆某某提供的本院(2017)黑1002民初539號民事判決及庭審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被告穆某某、平安雞西支公司均未到庭質證。本院認為,原告穆某某提供的以上證據內容客觀真實,二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其自愿放棄舉證和質證的權利,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以上證據予以采信。被告穆某某、平安雞西支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20日9時,被告穆某某駕駛黑GU28**號汽車行駛至東安區(qū)東一條路北小七星街向左轉時與原告劉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2天,經診斷為:“右前臂脫套傷、皮膚缺損、右手外傷、氣胸、多發(fā)肋骨骨折、雙肺炎癥、左內踝骨骨折、左大腿皮下血腫、頭外傷、雙膝外傷”。原告支付醫(yī)療費27870.37元,穆某某支付醫(yī)療費38690.08元。2016年9月5日,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安大隊作出2016105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無責任,穆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牡丹江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牡醫(yī)附二院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劉某某雙側肋骨多發(fā)骨折,右膝關節(jié)功能喪失25%以上,傷殘分別達九、十級;誤工期為傷后180日,傷后需1人護理90日,傷后需增加營養(yǎng)70日,其費用約3500元左右或以實際合理發(fā)生為準;后續(xù)治療費約需12000元左右或以實際合理發(fā)生為準”。穆某某在被告平安雞西支公司為涉案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死亡傷殘責任限額11萬元,醫(yī)療費責任限額1萬元,商業(yè)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100萬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另查明,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到本院起訴被告穆某某、平安雞西支公司,主張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病歷復印費等共計210632.72元。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黑1002民初539號民事判決,主要內容:“被告平安雞西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精神撫慰金、傷殘賠償金共計12萬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共計69022.72元;被告穆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鑒定費、病歷復印費共計3410元;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被告穆某某為涉案車輛在被告平安雞西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并足額交納保險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交警部門認定穆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被告平安雞西支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蹲罡呷嗣穹ㄔ?lt;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能夠證實原告需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被告平安雞西支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此款。二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其自愿放棄舉證及質證的權利,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穆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雞西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金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穆某某、平安雞西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內給付原告劉某某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二、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被告穆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慧媛
書記員: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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