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曲陽縣。被告:吳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曲陽縣。被告:龐某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曲陽縣。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7,712元(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18日);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事項支出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吳金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龐某廠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被告吳金某收到借款后支付三年半利息。后原告因資金緊張,多次向二被告討要借款,二被告一直推諉不還。吳金某未作答辯。龐某廠未作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6月21日,被告吳金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劉某某款貳萬元整吳金某保人龍廠10、6、21號”。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原告主張利息17,712元,其未提供證據(jù)。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吳金某、龐某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金某、龐某廠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吳金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借條為證,事實清楚,予以認定,被告吳金某應予償還。被告龐某廠作為保人在借條上簽字,但未約定保證方式,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被告龐某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主張利息17,712元,但未提供雙方約定利息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金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20,000元;二、被告龐某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43元,減半收取計371元,由劉某某負擔174元、吳金某、龐某廠負擔19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龐增剛
書記員:王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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