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承德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珍珍,河北承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灤平縣鑫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灤平縣灤平鎮(zhèn)。法定代表人:任立杰,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秀民,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劍波,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經(jīng)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灤平縣鑫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經(jīng)緯借款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24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灤平縣鑫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錄音資料未進行質(zhì)證;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灤平縣鑫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萬中威簽訂《借款合同》后,被上訴人灤平縣鑫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是否向萬中威提供了借款932800.00元應(yīng)予以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2421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劉某某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張認眾
審判員 裴赤博
審判員 高伶麗
書記員:李云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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