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張翔宇(河北憲澤律師事務(wù)所)
趙紅紅(河北憲澤律師事務(wù)所)
鄭某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翔宇,河北憲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紅紅,河北憲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鄭某。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李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紅紅、張翔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鄭某未答辯。
本院認為,被告鄭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并為原告出具借條,原、被告間的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被告鄭某依法負有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的義務(wù)。原告主張借款本金25000元,有借條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元,由被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鄭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并為原告出具借條,原、被告間的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被告鄭某依法負有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的義務(wù)。原告主張借款本金25000元,有借條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元,由被告鄭某負擔。
審判長:李慧
書記員: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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