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委托代理人:李好恩,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被告:王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工商戶,住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被告:冀彩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借據(jù)協(xié)議,依法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借款700,000.00元,并給付借款之日到給付之日止的利息,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至9月,通過被告冀彩云介紹并由其擔保,分兩筆從原告處借款700000.00元,約定利息三個月月利息0.5%,滿六個月月息0.7%,滿9個月月息0.9%,提前支取須提前20天預約。原告因用錢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至今未能給付。現(xiàn)具起訴狀,請求法院依法裁判,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借款借據(jù)協(xié)議,由三被告連帶償還借款700000.00元,并給付本金給付之日對應應給付的全部利息,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被告張某、王淑云、冀彩云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作書面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反駁原告所訴主張。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jù):借款借據(jù)及相對應的銀行流水憑證。經(jīng)審核,上述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案件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及上述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6日,被告張某在原告劉某某處借款人民幣200,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6日,止?jié)M一年未償還,月息一分二厘,由被告冀彩云提供擔保;2017年9月6日,被告張某與被告王淑云在原告劉某某處借款人民幣500,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止,滿一年未償還,月息一分二厘,由被告冀彩云提供擔保;此借款至今未還,利息未結。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王淑云、冀彩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好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王淑云、冀彩云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王淑云、冀彩云簽訂的借款借據(j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誠信全面履行約定。原告如約提供了借款,而被告張某、王淑云、冀彩云未按約定給付原告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王淑云、冀彩云償還原告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此借款約定利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四)、(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200,000.00元,并按其約定月利率一分二厘給付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至借款全部還清止,由被告冀彩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冀彩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某追償;二、被告張某、王淑云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500,000.00元,并按其約定月利率一分二厘給付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至借款全部還清止,二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由被告冀彩云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冀彩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某、王淑云追償;上述(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800.00元,保全費5000.00元,由被告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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