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甲,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委托代理人孫劍斌,黑龍江鵬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甲,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被告于某乙(系于某甲父親),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被告歷某某(系于某甲母親),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崔顯廷,黑龍江鴻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于某甲、于某乙、歷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建斌,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厲守娟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崔顯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該案系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其爭議焦點是:1.被告于某乙、歷某某應否承擔返還彩禮款責任;2.原告劉某甲請求三被告返還彩禮款及金項鏈一條(價值8700元)應否支持及支持多少。對于焦點1,原告的三證人證言一致,均稱是被告于某甲、于某乙收取的彩禮款,無證據證明被告歷某某接收彩禮款,被告于某甲、于某乙辯稱是于某甲收取的,而非于某乙,但未有相應證據證實,故被告于某乙、歷某某應承擔相應返還彩禮款責任。對于焦點2,被告接受彩禮款沒有合法依據,現原告劉某甲與被告于某甲解除婚約,原告要求返還彩禮款的請求,應予支持??鄢侠碇С龊蟮牟识Y款,被告應予適當返還,以返還160000元為宜。原告要求返還金項鏈一條,應予以支持,其價值可按被告認可的5000元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某甲、于某乙、歷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連帶返還原告劉某甲彩禮款160000元。
二、被告于某甲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劉某甲金項鏈一條(價值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原告劉某甲負擔1256元,被告于某甲、于某乙、歷某某連帶負擔3344元。與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本判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上述期限從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對于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計算)。逾期申請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審 判 長 王曉峰 人民陪審員 張福輝 人民陪審員 王大偉
書記員: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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