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偉,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征武,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麻城市,被告: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麻城市,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某、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通程序,于2018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羅某某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責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2.依法責令被告支付借款期間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從2017年12月14日計算至還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4日,兩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礙于朋友情面便予以同意。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將資金交付給被告,被告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據一份交于原告,并且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事后,原告找兩被告催要時,兩被告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諉、認欠不還,分文未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被告王某某、羅某某未作答辯。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對原告的四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及證據二兩被告的結婚登記檔案信息能夠證明相關的身份情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三借款借條及證據四銀行轉賬回執(zhí),能夠證明兩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相關事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就各方爭議的事實,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被告王某某、羅某某系夫妻關系。2017年12月14日被告王某某、羅某某因資金周轉,通過原告劉某的丈夫黃洋向原告劉某借款50000元,被告王某某、羅某某向原告劉某出具50000元借條一份,原告劉某從銀行轉賬50000元到被告王某某賬戶,借條上約定月利率2分,但未約定還款時間。后原告劉某向被告王某某、羅某某催要無果,訴至本院,請求判如訴請。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兩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條,原告依約向支付借款,原告與被告之間民間借貸關事實清楚。對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利息原告主張按年利率24%標準支付利息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兩被告應按此標準自借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兩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羅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劉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該筆借款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王某某、羅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毛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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