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二上訴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向東,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棗陽市人民路62號。法定代表人:陳文山,該公司董事長。原審被告:湖北億潤業(yè)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棗陽市寺沙路108號。法定代表人:阮世義,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原審被告:阮世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原審被告:張珍(曾用名張華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西城開發(fā)區(qū)。原審被告:棗陽市滿江紅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棗陽市光武路東側。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負責人。原審被告:鄧春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上訴人劉某某、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湖北棗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湖北億潤業(yè)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阮世義、張珍、棗陽市滿江紅飲食服務有限公司、鄧春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棗陽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3民初20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院審理過程中,因上訴人劉某某、劉某某應當二審案件受理費157912元,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通知上訴人劉某某、劉某某于規(guī)定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但上訴人劉某某、劉某某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內未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劉某某、劉某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佼莉
審判員 劉賢玉
審判員 尹波濤
書記員:周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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