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陸一,湖北大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大軍,湖北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現(xiàn)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原告劉明某與被告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大軍、被告肖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明某訴稱:被告肖某某因工程項目資金周轉(zhuǎn)需要于2014年6月30日、2014年10月10日向劉明某借款1,000,000元、500,000元,并分別出具《借條》,均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劉明某按約定支付了借款本金共計1,500,000元。由于肖某某自2015年5月開始欠息。故訴請判令:1、被告肖某某返還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1,050,000元;2、被告肖某某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2018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3、判令被告肖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和保全費。
被告肖某某辯稱:對借款事實無異議,同意返還借款本金1,500,000元;肖某某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已經(jīng)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30日共計270,000元,同意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利息至款項清償完畢之日止;肖某某目前沒有還款能力,希望對利息予以減免,本金分期償還。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肖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劉明某人民幣壹佰萬元整,按月息2分計算,每月結(jié)息”。原告劉明某分別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3日向肖某某轉(zhuǎn)款800,000元及200,000元,共計1,000,000元。
被告肖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人民幣伍拾萬元整,利息為月息2分”。原告劉明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肖某某轉(zhuǎn)款500,000元。
2018年1月29日,被告肖某某出具《關于借劉明某現(xiàn)金的情況說明》,對借款事實及支付利息共計270,000元的情況進行確認。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2014年6月30日和2014年10月10日的《借條》及銀行流水,2018年11月29日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劉明某與被告肖某某之間的借貸行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由于被告肖某某尚未返還借款本金,故對于原告劉明某關于返還借款本金1,5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雙方約定利率為年利率24%,未超過法律保護的利息上限。由于截至2015年4月30日肖某某已經(jīng)支付利息27萬元,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對于原告劉明某要求肖某某支付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1,0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2018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劉明某主張按照年利率24%計算,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原告劉明某返還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1,050,000元;
二、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劉明某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7,2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肖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劉明某已預交,肖某某隨上述給付義務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是二年。
審判長 馮榮華
人民陪審員 楊紅珍
人民陪審員 姜輝
書記員: 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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