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志軍,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上訴請求、代收法律文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根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區(qū)××鎮(zhèn)××號。公民身份號碼:。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萬忠,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原審被告:雷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辦事處××號。公民身份號碼:。上訴人劉明某因與被上訴人邵根福、原審被告雷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4]鄂棗陽北民初字第002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雷蕾與被上訴人邵根福2013年5月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上,雖約定以上訴人劉明某的房屋為抵押擔保,但劉明某并沒有作為抵押擔保人在該借款合同上簽字,上訴人劉明某也沒有為該借款合同另行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故原一審判決直接認定上訴人劉明某為本案被上訴人邵根福與原審被告雷蕾2013年5月8號的借款合同提供物的擔保證據(jù)不足,應查清上訴人劉明某是否有為該借款合同提供房屋抵押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原審判決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4]鄂棗陽北民初字第00228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劉明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王明蘭
審判員 王 進
審判員 肖 瑾
書記員:胡夢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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