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張欣童(黑龍江冰都律師事務所)
馬忠華(黑龍江冰都律師事務所)
畢曙光
畢磊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欣童,黑龍江冰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忠華,黑龍江冰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畢曙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畢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畢曙光、原審被告劉某某、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延壽縣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欣童、馬忠華,被上訴人畢曙光及其委托代理人畢磊,原審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7月22日,李某某將其承包的玉河至新城路面加寬工程中的人工、車輛以每平方米30元的價格轉包給劉某某,由劉某某施工,李某某出材料,雙方簽有承包合同。2013年9月28日18時許,畢曙光駕駛兩輪摩托車沿延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玉河鄉(xiāng)玉河村青山屯施工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劉某某雇傭的正去工地拉振搗平板器的劉某某駕駛的無牌照手扶式農用拖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并造成畢曙光受傷。畢曙光在延壽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32天,診斷為腦挫裂傷、腦內血腫,花費醫(yī)療費27,277元。經延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認定,劉某某無農用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燈光、制動系統(tǒng)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無牌照手扶式農用拖拉機,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畢曙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畢曙光經哈爾濱工業(yè)大學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畢曙光本次交通事故顱骨缺損評定為十級傷殘;混合型失語,需醫(yī)療終結后復查評定傷殘等級;2.傷后六個月醫(yī)療終結;3.目前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至醫(yī)療終結,待醫(yī)療終結后復查評定傷殘等級時確定最終護理時間及人員;4.繼續(xù)治療費用:顱骨成型手術費用匡算約人民幣35,000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另外,劉某某駕駛的無牌照手扶式農用拖拉機未投保交強險。
上述事實,有畢曙光的住院診斷書、醫(yī)療費票據、哈爾濱工業(yè)大學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哈工大醫(yī)司鑒(2013)醫(yī)鑒字第259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延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工作人員的詢問筆錄、延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延公交認字(2013)第1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關于護理費給付標準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畢曙光住院期間由王麗萍、畢磊護理,根據黑龍江省2012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8,018元(即日工資為38,018/年÷360天=105.60元)。經鑒定,畢曙光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至醫(yī)療終結,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六個月。所以,原審法院按以上法律規(guī)定支持畢曙光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并無不當,劉某某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給付營養(yǎng)費問題。畢曙光的出院診斷記載應加強營養(yǎng)及護理,所以,畢曙光要求劉某某賠償營養(yǎng)費的請求合理,劉某某主張不應給付營養(yǎng)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傷殘鑒定程序是否違法問題。畢曙光在原審訴訟時舉示鑒定結論書(黑龍江省延壽縣公安交警大隊委托),證明該鑒定意見是公安機關委托進行并作出的,經雙方在庭審中進行質證,雙方對該鑒定結論書沒有異議,原審法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正確。所以,劉某某上訴主張鑒定程序違法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8元,由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護理費給付標準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畢曙光住院期間由王麗萍、畢磊護理,根據黑龍江省2012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8,018元(即日工資為38,018/年÷360天=105.60元)。經鑒定,畢曙光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至醫(yī)療終結,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六個月。所以,原審法院按以上法律規(guī)定支持畢曙光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并無不當,劉某某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給付營養(yǎng)費問題。畢曙光的出院診斷記載應加強營養(yǎng)及護理,所以,畢曙光要求劉某某賠償營養(yǎng)費的請求合理,劉某某主張不應給付營養(yǎng)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傷殘鑒定程序是否違法問題。畢曙光在原審訴訟時舉示鑒定結論書(黑龍江省延壽縣公安交警大隊委托),證明該鑒定意見是公安機關委托進行并作出的,經雙方在庭審中進行質證,雙方對該鑒定結論書沒有異議,原審法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正確。所以,劉某某上訴主張鑒定程序違法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8元,由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馬韌
審判員:周力平
審判員:閆建筑
書記員:王春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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