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西安市臨潼區(qū)相橋糧站院內。
法定代理人陽亞青(劉某劉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臨潼區(qū)相橋糧站職工,住該站。
委托代理人張健,陜西驪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家駒,陜西驪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西安市臨潼區(qū)相橋街道辦事處朝陽村同王組。
委托代理人董選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臨潼區(qū)相橋街道辦事處南孫村蘆東組。
被告陳龍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西安市臨潼區(qū)相橋街道辦事處朝陽村韋家組。
原告劉某劉某某與被告王航、陳龍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陽亞青、委托代理人張健、張家駒,被告王航的委托代理人董選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龍輝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21時許,王航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相橋派出所門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相橋街辦十字南側路段時,將橫過公路的行人劉某劉某某撞傷,車輛部分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王航未報警也未保護現(xiàn)場,駛離事故現(xiàn)場。劉某劉某某被送往相橋中心衛(wèi)生院緊急處理,王航已付救治費用(數額不詳),后立即轉入西安141醫(yī)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695元、交通費621元(王航均已支付)。2013年4月27日劉某劉某某入住陜西省第四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尺橈骨遠端骨折等,住院治療24天,支出醫(yī)療費17362.66元(王航已支付19000元)。2013年5月21日出院,支出交通費200元,購買雙拐花費40元。住院期間,其父母陪護24天。出院醫(yī)囑:加強上肢功能康復訓練,暫不負重提重物下地活動;繼續(xù)右下肢石膏固定,6周后復查拍片并拆除石膏;一月來院復查一次,不適隨診;定期復查,每月一次,待骨折愈合后取除內固定物。后劉某劉某某到陜西省第四人民醫(yī)院復查,支出醫(yī)療費220元。2014年7月8日入住陜西省第四人民醫(yī)院取除內固定,住院治療7天,支出醫(yī)療費3627.60元、交通費117元。2014年7月15日出院,支出交通費200元,醫(yī)囑:繼續(xù)隔日換藥,術后2周門診拆線,漸行功能鍛煉;每周門診復查一次,不適隨診。住院期間,其母陽亞青陪護7天。后劉某劉某某到櫟陽中心衛(wèi)生院等處復查支出醫(yī)療費73.60元、到西京醫(yī)院復查支出醫(yī)療費1185元。庭審中,原告劉某劉某某申請傷殘等級鑒定,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劉某劉某某左上肢損傷屬十級傷殘。支出鑒定費800元。劉某劉某某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航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劉某某無責任。王航駕駛的摩托車未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無交強險,車主為陳龍輝,摩托車并非陳龍輝直接出借,系王航從他人手中轉借。原告損失醫(yī)療費23163.86元、護理費24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30元、營養(yǎng)費620元、殘疾賠償金45716元、殘疾器具費(雙拐)40元、交通費1138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800元,共計75887.86元。本案審理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陳龍輝未到庭,致調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西安141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急救收費單、陜西省第四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證、住院病歷、預交費收據及醫(yī)療費票據、外購銷貨單、櫟陽中心衛(wèi)生院醫(yī)療費票據、臨潼區(qū)人民醫(yī)院渭北分院醫(yī)療費票據、西京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戶口簿復印件、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等證據載卷,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王航無證駕駛陳龍輝的無牌摩托車,撞傷行人劉某劉某某,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航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劉某某無責任。原告劉某劉某某要求被告王航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應予支持;王航已支付費用應予扣除;車主陳龍輝明知摩托車未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未辦理交強險缺陷,將車借與他人,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原因之一,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劉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費(雙拐)、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75887.86元。被告王航賠償90%,即68299.07元(含王航已支付20316元),被告陳龍輝賠償10%,即7588.79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7元,由被告王航全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保平 代理審判員 毛 龍 人民陪審員 馬清杰
書記員: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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