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
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賈某某
蔡欣(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
李某
袁志朋
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
李東華(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郝曉龍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路288號。
負責人杜秋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1970年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某某,女,1967年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
委托代理人蔡欣,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男,1978年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志朋,男,1973年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清涼店鎮(zhèn)團村。
法定代表人王秋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東華,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
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郝曉龍,男,1988年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賈某某、李某、袁志朋、郝曉龍、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6)冀0121民初3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沈雅天、被上訴人劉某某、賈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欣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劉曉瑜是冀A×××××小型客車的第三者是錯誤的。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交強險賠償的對象是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之所以受害是由于本車造成的,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是指其在遭受傷害時處于本車車外。
本案中遭受傷害前及遭受傷害時受害人劉曉瑜均在上訴人承保車輛內,相對于冀A×××××車而言屬于該車的車上人員,并且劉曉瑜受害的地點仍然是車內。
導致受害人死亡作用力的起始時間是在事故發(fā)生時,地點是在事故車輛內,并不存在死者甩出車外后遭受冀A×××××再次傷害的情況,其身份仍然是本車車上人員。
被上訴人郝曉龍稱劉曉瑜飛出車外,落地后才顱腦損傷死亡的主張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在沒有郝曉龍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采納其主張不符合舉證原則,一審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該規(guī)定上訴人僅有墊付搶救費的義務,無賠償義務,并且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審法院錯誤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并剝奪了上訴人追償的權利。
被上訴人劉某某、賈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書面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請求二審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其他答辯意見同一審。
被上訴人李某、袁志朋、郝曉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未到庭進行答辯。
劉某某、賈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5184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死者劉曉瑜,女,1995年生,原籍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上安鎮(zhèn)上安西村樓區(qū)十五排388號,身份證號。
劉某某、賈某某系死者劉曉瑜的父母。
2015年12月27日20時20分許,郝曉龍醉酒后無證駕駛本人的冀A×××××大眾小型轎車(車上乘坐李良、劉曉瑜,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300000元),沿岐銀線由東向西行駛至343KM+100M路段時,與相對方向李某駕駛的冀T×××××、冀TJ515掛解放重型半掛貨車相撞(該車實際車主為袁志朋,掛靠在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經營,冀T×××××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冀TJ515掛車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0000元),造成兩車損壞,郝曉龍受傷,李良、劉曉瑜死亡的交通事故。
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了井公交認字(2015)第2015002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郝曉龍無證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侵占對方行車路線,未靠右側通行,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上路行駛,負次要責任;李良、劉曉瑜無責任。
原告現主張死亡賠償金10186元/年×20年=203720元(原告提供了尸體檢驗意見書、戶口簿)、喪葬費46239元÷2=23120元、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誤工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原告稱該事故致其女兒劉曉瑜死亡,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主張相應的費用,并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等損失286840元。
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提交的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對死亡賠償金沒有異議;喪葬費應為23119.5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誤工費,沒有證據,不認可;該事故致李良、劉曉瑜死亡,郝曉龍可能面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劉某某、賈某某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了(2016)冀0121財保59號民事裁定書,扣押了李某駕駛的冀T×××××、冀TJ515掛解放重型半掛貨車。
一審法院認為,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015002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按此認定書的認定,郝曉龍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李良、劉曉瑜無責任。
李某是在提供勞務中致他人受損的,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的被告袁志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登記車主的被告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確定其死亡賠償金為203720元、喪葬費為2311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誤工費4000元,共計260839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關于冀T×××××車未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不同意在冀TJ515掛車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責任的辯解,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違背了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除在冀T×××××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外,其仍應在冀TJ515掛車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事故致乘坐冀A×××××車的劉曉瑜飛出冀A×××××車外落地后因顱腦損傷死亡,劉曉瑜飛出冀A×××××車外時已與冀A×××××車分離,其身份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冀A×××××車外的第三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仍應在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結合該事故的實際情況,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給受害人死亡賠償費用110000元(包括①李雨生、梁彥榮的損失中的55000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②劉某某、賈某某的損失中的55000元,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死亡賠償費用110000元。
根據當事人在此事故中的責任情況,確定郝曉龍承擔70%的責任、李某承擔30%的責任,被告袁志朋尚應賠償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260839元-55000元-110000元)×30%=2875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受害人50000元(包括①李雨生、梁彥榮的損失中的25000元;②劉某某、賈某某的損失中的25000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80000元,被告袁志朋尚應賠償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28752元-25000元=3752元,被告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郝曉龍應賠償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260839元-55000元-110000元)×70%=67087元,劉曉瑜明知郝曉龍屬無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仍乘坐,對自身損失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其應在郝曉龍承擔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自身損失的40%的責任即26835元,被告郝曉龍尚應賠償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67087元-26835元=4025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賠付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110000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賠付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80000元。
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袁志朋賠償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3752元,被告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郝曉龍賠償給原告劉某某、賈某某40252元。
五、駁回原告劉某某、賈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78元,減半收取2539元,訴前財產保全費720元,共計3259元,由原告劉某某、賈某某負擔759元,被告郝曉龍負擔1100元;被告袁志朋負擔1400元,被告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有一、二審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導致冀A×××××車的乘車人劉曉瑜飛出車外落地因顱腦損傷而死亡,從交警拍攝的現場照片及對司機郝曉龍、李某的詢問筆錄來看,可以證實劉曉瑜死亡時處于冀A×××××車外,已經與冀A×××××車分離,身份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的第三者,且受害人劉曉瑜對于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作為冀A×××××車的承保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致害人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情形,上訴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78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導致冀A×××××車的乘車人劉曉瑜飛出車外落地因顱腦損傷而死亡,從交警拍攝的現場照片及對司機郝曉龍、李某的詢問筆錄來看,可以證實劉曉瑜死亡時處于冀A×××××車外,已經與冀A×××××車分離,身份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的第三者,且受害人劉曉瑜對于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作為冀A×××××車的承保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致害人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情形,上訴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78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潔
審判員:陳愛民
審判員:王婷
書記員:劉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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