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丁國聯(lián),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調(diào)解等特別授權。
被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遠文,系湖北建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翩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杜惠英、李喬喬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國聯(lián),被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遠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因被告趙某某向馬建東融資,需支付相關費用。2004年7月22日,原告劉某某為被告趙某某向馬建東墊付了票據(jù)辦理費7.3萬元。2010年12月17日,被告趙某某為原告劉某某償還了何鑫龍、李自珍的債務4萬元。
另查明,馬建東于2009年12月21日、22日分別通過戈麗芳的銀行帳戶向被告趙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銀行帳戶轉(zhuǎn)帳5萬元、11萬元,并于2009年12月22日向被告趙某某出具了4萬元的欠條。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二條﹤javascript:slc(167199,92)﹥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據(jù)此,不當?shù)美墒聦嵉臉嫵梢椋菏芾?、他人受損失、受利益與他人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之間并無合法債務關系,原告替被告趙某某給付馬建東相關費用7.3萬元,且馬建東已于2009年12月返還被告趙某某16萬元并出具了4萬元的借條,被告趙某某無合法依據(jù)占有原告為其墊付的款項而獲得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返還所獲得的不當利益;因被告趙某某已替原告償還了欠款4萬元,余下3.3萬元被告應返還原告。被告趙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趙某某與原告系共同融資以及馬建東在2009年12月21日、22日共計轉(zhuǎn)帳的16萬元中有部分是馬建東轉(zhuǎn)給他人的的抗辯理由,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因被告從2010年12月27日起至判決確認給付之日止按月息2.5計付的訴訟請求,由于原告并未充分舉證證明要求被告趙某某返還該款的具體時間,故應從原告起訴之日即2015年5月21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一年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為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二條﹤javascript:slc(167199,92)﹥、第一百零八條﹤javascript:slc(167199,10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nèi)舾蓡栴}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劉某某墊付款3.3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3.3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計付)。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00元,收款戶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帳號:17×××18;匯入地名:湖北省黃石市。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 翩 人民陪審員 杜惠英 人民陪審員 李喬喬
書記員: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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