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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與劉某某、孫某某、天門市僑鄉(xiāng)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劉某某
胡?。ê碧扉T中心法律服務所)
劉某某
孫某某
天門市僑鄉(xiāng)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
廖宏偉(湖北天門竟陵法律服務所)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
楊基雄
屈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
丁首紅(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胡俊,天門市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女。
被告孫某某,男。
被告天門市僑鄉(xiāng)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住所地:天門市僑鄉(xiāng)經濟開發(fā)區(qū)。
代表人肖少平,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廖宏偉,天門市竟陵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東寶區(qū)長寧大道89號。
代表人頓鵬程,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基雄、屈耀,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住所地:天門市陸羽大道西15號。
代表人田正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首紅,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孫某某、天門市僑鄉(xiāng)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僑鄉(xiāng)駕?!保?、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荊門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天門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譚江波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柏林、楊江漢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俊與被告孫某某、被告僑鄉(xiāng)駕校的委托代理人廖宏偉、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基雄、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首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孫某某作為機動車駕駛教練帶領學員訓練時,學員處置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是造成該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被告孫某某系被告僑鄉(xiāng)駕校的教練,其按照單位安排帶學員駕車訓練屬于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孫某某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被告僑鄉(xiāng)駕校承擔。鑒于肇事車輛鄂RXXXX(學)教練車在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劉某某的相關經濟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僑鄉(xiāng)駕校承擔,其應承擔的部分由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僑鄉(xiāng)駕校承擔。故對原告劉某某在合理范圍內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其受傷致殘,精神損害后果嚴重,應依法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訴請賠償2000元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均為通用定額發(fā)票,且存在連號現(xiàn)象,考慮原告為治療及訴訟必然會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原告訴請按鑒定意見誤工損失日180天賠償其誤工損失,因原告已經定殘,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損失的誤工損失從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116天,計算誤工損失為8265.56元(26008元/年÷365天×116天)。原告主張的護理費4275元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463.6元,均小于本院依法計算的數額,屬于對自己民事權利處分行為,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損失與本院查明的數額不一致,應以本院查明的22915.48元予以計算。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辯稱原告劉某某鑒定的后續(xù)治療費并沒有實際發(fā)生,不應計算在賠償費用內的意見,因該后期醫(yī)療費是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而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依法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其辯稱意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和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均辯稱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原告劉某某因本次訴訟而產生的鑒定費、訴訟費是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被告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和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上述費用,本院對該辯稱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為:醫(yī)療費22915.48元、后續(xù)醫(yī)療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50元、誤工費8265.56元、護理費4275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463.60元、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打印復印費100元,合計97981.64元,由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打印復印費67216.16元,合計77216.16元;原告余下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20765.48元,由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某在訴訟中與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只要求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賠償相關經濟損失71929元,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原告劉某某的相關經濟損失已由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和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足額賠付,被告孫某某不再承擔民事責任,其墊付的賠償款22993.48元,應視為代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墊付的賠償款,從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原則出發(fā),應依法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考慮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應賠償原告相關損失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對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應賠償給原告的71929元,由其分別賠償原告48935.50元,并返還被告孫某某墊付的賠償款22993.48元。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等相關經濟損失48935.5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等相關經濟損失20765.48元。
三、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被告孫某某墊付的賠償款22993.48元。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負擔874元(此款原告已墊付不予返還,執(zhí)行時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逕付原告劉某某),原告劉某某負擔874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000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孫某某作為機動車駕駛教練帶領學員訓練時,學員處置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是造成該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被告孫某某系被告僑鄉(xiāng)駕校的教練,其按照單位安排帶學員駕車訓練屬于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孫某某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被告僑鄉(xiāng)駕校承擔。鑒于肇事車輛鄂RXXXX(學)教練車在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劉某某的相關經濟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僑鄉(xiāng)駕校承擔,其應承擔的部分由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僑鄉(xiāng)駕校承擔。故對原告劉某某在合理范圍內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其受傷致殘,精神損害后果嚴重,應依法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訴請賠償2000元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均為通用定額發(fā)票,且存在連號現(xiàn)象,考慮原告為治療及訴訟必然會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原告訴請按鑒定意見誤工損失日180天賠償其誤工損失,因原告已經定殘,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損失的誤工損失從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116天,計算誤工損失為8265.56元(26008元/年÷365天×116天)。原告主張的護理費4275元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463.6元,均小于本院依法計算的數額,屬于對自己民事權利處分行為,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損失與本院查明的數額不一致,應以本院查明的22915.48元予以計算。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辯稱原告劉某某鑒定的后續(xù)治療費并沒有實際發(fā)生,不應計算在賠償費用內的意見,因該后期醫(yī)療費是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而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依法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其辯稱意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和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均辯稱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原告劉某某因本次訴訟而產生的鑒定費、訴訟費是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被告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和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上述費用,本院對該辯稱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為:醫(yī)療費22915.48元、后續(xù)醫(yī)療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50元、誤工費8265.56元、護理費4275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463.60元、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打印復印費100元,合計97981.64元,由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打印復印費67216.16元,合計77216.16元;原告余下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20765.48元,由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某在訴訟中與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只要求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賠償相關經濟損失71929元,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原告劉某某的相關經濟損失已由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和被告人民財保天門公司足額賠付,被告孫某某不再承擔民事責任,其墊付的賠償款22993.48元,應視為代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墊付的賠償款,從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原則出發(fā),應依法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考慮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應賠償原告相關損失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對被告陽某財保荊門公司應賠償給原告的71929元,由其分別賠償原告48935.50元,并返還被告孫某某墊付的賠償款22993.48元。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等相關經濟損失48935.52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等相關經濟損失20765.48元。
三、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被告孫某某墊付的賠償款22993.48元。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負擔874元(此款原告已墊付不予返還,執(zhí)行時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門支公司逕付原告劉某某),原告劉某某負擔874元(已交納)。

審判長:譚江波
審判員:張柏林
審判員:楊江漢

書記員: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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