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胡遠華、喻建輝,湖北鼎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洪。
被告:賀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李某洪、賀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李某洪名下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解放路466號泰昌城一期17層a1號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昌200602351號,建筑面積116.04平方米)及位于武漢市武昌區(qū)解放路466號泰昌城一期17層a2號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昌200602409號,建筑面積97.93平方米)進行查封,查封價值1,000,000元。案外人劉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東湖花園南4棟2門801號,公民身份號碼××)以其位于武漢市洪山區(qū)洪山街東湖村東湖花園小區(qū)南4#樓9層1號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市直200666923,建筑面積148.98平方米)提供擔保。原告劉某以其所有的鄂a×××××號雅閣牌轎車一并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某洪價值1,000,000元的財產。
二、查封案外人劉蘭位于武漢市洪山區(qū)洪山街東湖村東湖花園小區(qū)南4#樓9層1號房屋;查封原告劉某所有的鄂a×××××號雅閣牌轎車。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金莎
書記員: 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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