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文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江濤,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亞麗,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國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
原告劉文錄與被告石國華、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劉文錄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料款76700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是朋友關系,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被告石國華經(jīng)營鐵砂生意,同年6月原告為販運鐵砂向被告預付貨款76700元,因被告原因原告未能拉走鐵砂。在2014年6月5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載明欠原告料款76700元。原告認為該欠款屬于夫妻債務,二被告應承擔還款責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望依法判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劉文錄提供的被告石國華、張某某的送達住址不準確無法通知被告應訴,屬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文錄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建江
書記員:樊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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