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蘇國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濱海五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濱海縣經濟開發(fā)區(qū)沿海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杭朝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水,居民,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20484132865XU,住所地在泰州市姜某區(qū)姜某鎮(zhèn)姜某大道379號。
負責人黃肇,該支公司副經理。
委托代理人左春雷,江蘇永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濱海五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州化工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光亮、被告五州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水、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春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某撤回對廖非的起訴,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67221元;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五州化工公司辯稱:我公司墊付14980.61元,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廖非駕駛的案涉機動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一萬元,要求扣除百分之十非醫(yī)保用藥費用及醫(yī)療費中的護理費496.4元。要求提供廖非的駕駛證及事故車輛行駛證原件或者由交警部門蓋章確認的復印件。訴訟費、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
法院認定事實
2015年11月10日13時10分,廖非駕駛機動車與劉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劉某某受傷。劉某某、廖非在本次事故中責任為:廖非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五州化工公司系肇事機動車登記車主,在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2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五州化工公司墊付14980.61元醫(yī)療費用,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墊付醫(yī)療費用10000元。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本院認定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需賠付劉某某的損失為50590.2元(不含兩被告已墊付醫(yī)療費)。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承擔,超出部分由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承擔。
損失具體項目
當事人主張
(單位:元)
法院認定
(單位:元)
相應證據(jù)或
計算方法
損害賠償項目的
責任主體與責任劃分
醫(yī)療費
2693.3
1268.5
醫(yī)療票據(jù)(不包含兩被告已墊付醫(yī)療費)
醫(yī)療費用
(加上兩被告墊付的醫(yī)療費,醫(yī)療費總額已超出交強險限額,故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尚需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劉某某2402.5元,五州化工公司墊付的14980.61元中扣除若干款項,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尚需支付其12490.21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
18元/天×18天
(出院證明+酌情認定)
營養(yǎng)費
9元/天×90天
(鑒定意見)
護理費
70元/天×2人×18天+70元/天×1人×72天(鑒定意見+酌情認定)
傷殘損失
(法院認定合計46515.7元,由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承擔。)
誤工費
劉某某第一次庭審中
自認無工作
交通費
酌情認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
相關法律規(guī)定+
酌情認定
殘疾賠償金
33455.7
33455.7
37173元×9年×0.1傷殘等級(城鎮(zhèn)標準+鑒定意見)
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定損
財產損失
(250元,由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承擔。)
鑒定費
(鑒定費收費票據(jù)+事故責任認定書)
五州化工公司承擔全部鑒定費1422元。
合計
50590.2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所造成的各項損失,依法應得到相應的賠償。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對廖非的駕駛證、肇事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不予認可,經法院釋明,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與五州化工公司庭審后自行核對,現(xiàn)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未再對廖非的駕駛證、肇事車輛的行駛證提出異議。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主張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誤工費的問題,劉某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自認退休后至今沒有工作,也沒有打零工,故其再行主張誤工費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財產損失費用,結合鑒定意見以及傷殘醫(yī)療實際情況,本院酌情予以認定。關于殘疾賠償金,由于劉某某是城鎮(zhèn)居民,經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對事故發(fā)生無責任,且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故對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依法予以支持。關于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要求扣除醫(yī)療費發(fā)票中的護理費496.4元的問題,因護理費用已經鹽城市射陽縣人民醫(yī)院鑒定所法醫(yī)學鑒定,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shù)為兩人,醫(yī)療費中的護理費496.4元已包含在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中,因此要求扣除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由于案涉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足以支付劉某某的損失,故五州化工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應賠償劉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財產損失共50590.2元。五州化工公司墊付了14980.61元,扣除其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1994元以及法院不予認可的496.4元護理費,余款12490.21元應由人保財險姜某支公司直接支付給五州化工公司。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支公司應當支付原告劉某某50590.2元,支付被告濱海五州化工有限公司12490.21元,以上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2元,鑒定費1422元,合計1994元,由被告濱海五州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鹽城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開戶行:江蘇省鹽城市農業(yè)銀行中匯支行;賬號40×××21。)
審判長 李呈蘊
代理審判員 繆大軍
代理審判員 周琳苒
書記員: 李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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