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林市宏森木器廠職工,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趙月芹,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林市億龍水上風情園,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葉龍生,該風情園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亞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林市億龍水上風情園法律顧問,戶籍地吉林省琿春市春化鎮(zhèn)機關村十三組,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海林市億龍水上風情園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月芹,被告海林市億龍水上風情園的委托代理人張亞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劉某某與其朋友一起在億龍水上風情園游玩客觀存在,被告沒有足以否認該事實的證據(jù),對這一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劉某某與其他三人共一組玩大喇叭項目,該項目屬劇烈運動,肺活量大,對每個人身體素質(zhì)、健康狀況、年齡都有一定要求,同時需要掌握一定要領,應有專業(yè)人員指導。根據(jù)原告身體健康狀況、心里素質(zhì)及實際狀況不適應玩該項目,造成原告身體傷害,被告億龍水上風情園負有主要責任,但原告存在一定過失行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結合實際情況被告億龍水上風情園承擔70%賠償責任比較適宜,原告自行承擔30%責任。原告主張醫(yī)療費9746.90元,誤工費未對醫(yī)療終結時間鑒定,可按住院天數(shù)54天計算,由于未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可以參照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按服務業(yè)類每日143.38元計算,計7742.52元。護理費按60日,按服務業(yè)類每日143.38元計算,計860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天,每天按30元計算,計1620元。傷殘賠償金135654.00元??祻唾M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交通費147元,鑒定費2110元,總計177623.22元。被告億龍水上風情園賠償70%計124336.25元,原告劉某某自行承擔53286.9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某主張醫(yī)療費9746.90元,誤工費7742.52元,護理費860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傷殘賠償金135654.00元,康復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交通費147元,鑒定費2110元,合計177623.22元。被告海林市億龍水上風情園賠償原告劉某某合理損失124336.25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nèi)付清。原告劉某某自行承擔53286.97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00元,由被告海林市億龍水上風情園負擔2786.73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1213.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 剛 審 判 員 高文棟 人民陪審員 王廣瑞
書記員:馮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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