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黃玉璋,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賈智明,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于明亮,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黃驊市人民法院(2013)黃民初字第6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1年8月19日,原告劉某某以左英杰為
投保人與被告中國平安滄州中心支公司就保險車輛冀J×××××別克商務車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險期間自2011年8月20日0時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時止;機動車保險承保險種,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2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2011年10月1日3時43分,左英杰駕駛冀J×××××別克商務沿石黃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滄州方向278KM+550M處時,與韓金松駕駛的冀J×××××/冀J×××××掛重型半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左英杰受傷、冀J×××××別克商務車乘車人張瑞雪死亡,兩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高速公路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藁城大隊認定,左英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韓金松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瑞雪無責任。
原告劉某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和提供的證據(jù)及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1、車損217795元。提交河北信德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2、公估費4532元。提交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被告中國平安滄州中心支公司質(zhì)證意見:事故認定書真實性無異議,原告應提交原件,法庭核實,事故記載左英杰負事故主要責任,因此原告損失也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事故對方在交強險限額先行賠付4000元外,其余損失按照70%承擔;原告提交駕駛證、行車證是復印件,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請法庭核實真實性;車輛是2010年購買的,至事故發(fā)生時已經(jīng)使用了17個月,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折舊,并扣除相應殘值;車購買價為231000元,投保220000元,屬于不足額投保,應按照相應比例由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鑒定是單方委托,我公司對該公估報告不予認可。2012年3月27日,根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別克商務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經(jīng)鑒定車輛損失183692.40元,鑒定費9000元。原告劉某某認為,鑒定損失數(shù)額過低。被告中國平安滄州中心支公司認為,鑒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鑒定損失數(shù)額過高,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2011年8月19日,原告劉某某以左英杰為投保人與被告中國平安滄州中心支公司就保險車輛冀J×××××別克商務車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是原、被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被告中國平安滄州中心支公司主張,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事故對方在交強險限額先行賠付4000元外,其余損失按照70%承擔。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012年3月8日保監(jiān)會發(fā)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機動車輛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駛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嗔?,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力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被告中國平安滄州中心支公司的該主張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的規(guī)定,不予支持。被告中國平安滄州中心支公司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代位求償相應損失。被告中國平安滄州中心支公司主張,原告車輛屬于不足額投保,應按照相應比例進行賠償。本院認為,保單中已經(jīng)明確約定車輛損失理賠限額,理賠時被告主張再按比例進行計算,顯屬“高保低賠”,有失公平,故不予采納。
原告劉某某請求損失數(shù)額應予確認的部分:車輛損失,經(jīng)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重新鑒定,冀J×××××別克商務車車輛損失為183692.40元,該數(shù)額系經(jīng)本院依法委托作出的,合法有據(jù),應予確認。鑒定費9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確認。原告劉某某自行委托鑒定的車損217795元及支付的公估費4532元,由于程序不合法,不予確認。鑒定費系《保險法》規(guī)定的事故發(fā)生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綜上,原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92692.4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滄州中心中公司在冀J×××××別克商務車所投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92692.4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別克商務車所投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92692.4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上訴人應否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2、一審認定的車損價值是否過高,是否存在不足額投?,F(xiàn)象;3、鑒定費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關于上訴人應否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案保險合同中,如果按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款的約定,則免除了上訴人的部分賠償責任,依約定應由第三者韓金松負責賠償?shù)牟糠稚显V人不賠償。當?shù)谌唔n金松沒有賠償能力時,被上訴人的相關權利將無法實現(xiàn),上訴人將第三者韓金松不能賠償?shù)娘L險通過免除其責任的格式條款轉移給了被上訴人。該格式條款免除了上訴人的責任、排除了被上訴人的權利,應認定為無效;同時,根據(jù)保險法原理,車輛損失險屬于財產(chǎn)保險范疇,財產(chǎn)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質(zhì),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能直接得到保險人的賠償,避免第三者不能賠償?shù)娘L險。本案中,投保車輛冀JUA0035別克商務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上訴人應先向被上訴人賠償,同時取得對第三者韓金松的追償權。綜上,上訴人按責任比例賠付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車損價值是否認定過高,以及被上訴人是否存在不足額投保問題。一審法院認定的車損數(shù)額,系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作出,合法有據(jù),應予以認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足額投保,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同時《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表明新車購置價與車輛損失險同為220000元,不存在不足額投?,F(xiàn)象。故上訴人該項主張,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問題?!吨腥A人民共各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辫b定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之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珍 審判員 張兆陽 審判員 趙潔濤
書記員:周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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