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西縣。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宗滿,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方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宗滿,河北李宗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方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劉某某及其與被告方軍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宗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1300000元及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借款全部還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保全費5000元、保險費5010元、受理費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于2014年1月前共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300000元,約定一個月內(nèi)還清,利息按年利率20%計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2018年1月27日,被告劉某某為原告重新出具一份借條,并重新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5%計算。同時,拖欠原告2018年1月17日前的利息270000元,被告劉某某于當(dāng)日也為原告劉某某出具了欠條。
被告劉某某、方軍辯稱,130萬元的條子是處于朋友關(guān)系當(dāng)時就那么打的,詳細賬目當(dāng)時沒有核實,借款本金是110萬元,借款用途不是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而是生活需要,已經(jīng)向原告支付了45萬元,其中20萬元本金,25萬元利息,要求原告提供支付的轉(zhuǎn)賬憑證。
原告劉某某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借條和一份欠條。
被告劉某某、方軍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意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劉某某、方軍償還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2018年1月27日前的借款利息270000元及2018年1月27日后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計算,已提供借條和欠條予以證明,被告劉某某、方軍對該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方軍抗辯稱,借款本金是110萬元,已償還本金20萬元、利息25萬元,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對其抗辯,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當(dāng)事人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方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300000元,并支付2018年1月27日前的借款利息270000元、2018年1月27日后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計算支付。
案件受理費16500元,減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劉某某、方軍負擔(dān);保全費5000元、保險費5010元,由被告劉某某、方軍負擔(dān)。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有保
書記員: 李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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