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晉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強,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美英(趙某某母親),女,漢族,1962年10月8日,住晉州市,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沖,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某訴趙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強和被告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美英、雷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歸還原告酒吧投資款25萬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10月31日被告稱可以投資酒吧,并讓原告出資25萬元,投資深圳市卡蒲酒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將25萬元打給被告后(其中5萬元給付的是現金),經查被告并未將款投入深圳市卡蒲酒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該款,被告推拖不還。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條,收條寫明“今收到劉某某25萬元人民幣貳拾伍萬元人民幣酒吧投資款趙某某2011年10月31日”。原告提交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轉賬憑條證實,2011年10月31日,原告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晉州市商城支行將20萬元現金存入卡號為62×××77的銀行卡中。經查該銀行卡的戶名為被告趙某某。
本院認為,原告將20萬元現金存入被告的銀行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25萬元的收條,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收到實際20萬元而出具25萬元的收條,明顯不合常理,故應當認定被告收到原告款項的金額為25萬元。收條寫明收到的是酒吧投資款,但被告未提供已將該款投資酒吧的證據,現原告要求返還,被告應當返還。對原告要求給付利息的請求,因當事人對此沒有約定,故不予支持。由于該投資款并未約定投資期限,也無證據證實此前原告曾經要求撤回投資,被告關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25萬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減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彥昌
書記員:張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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