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曉棟,北京尚公(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躍坤,北京尚公(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現(xiàn)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風云,上海申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學敏,上海申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被告):上海萬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范立軍,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婷賢,上海創(chuàng)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大偉,上海創(chuàng)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雨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余雷雨,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風云,上海申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學敏,上海申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被告(反訴被告)上海萬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家物流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訴訟過程中,本訴原告劉某某向本院申請追加上海雨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某公司”)為被告,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27日進行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曉棟、劉躍坤、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風云、被告(反訴被告)萬家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婷賢、高大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第一次開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雷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風云第二次開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被告(反訴被告)萬家物流公司賠償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醫(yī)療費179,779.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三名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84,776.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劉某某系由被告余雷雨雇傭,從事被告萬家物流公司發(fā)包的工作。2019年6月26日上午,原告在被告萬家物流公司倉庫進行電焊工作時被重物砸傷,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胸椎骨折及肋骨骨折。
原告認為,原告的合法權益因被告受到重大損失,被告對原告賠償請求怠于解決,為此訴至本院。
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辯稱,原告劉某某在操作氣割拆除高腳剪刀鐵支架有重大失誤,本人應承擔責任或全部責任,被告本人系為被告萬家物流公司做人工,被告萬家物流公司作為雇主應該承擔責任,被告沒有責任。
被告(反訴被告)萬家物流公司辯稱,1、本訴原告劉某某并非被告員工,被告實際將拆除鐵支架工作交給了雨某公司,被告余雷雨是該公司唯一股東,本訴原告實際是由被告余雷雨和雨某公司雇傭,被告與原告之間無勞務關系。2、被告在將項目發(fā)包給雨某公司時,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確認有資質,被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事故發(fā)生過程中,原告存在操作過錯,且被告余雷雨雇傭原告時沒有對其操作技能資質進行審查,故事故責任應由原告、被告余雷雨以及雨某公司共同承擔,被告沒有任何責任。
被告雨某公司辯稱,原告受傷與被告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事實是被告萬家物流公司找到被告余雷雨,讓其找人拆裝物品,與被告雨某公司無關,合同是事故發(fā)生之后才簽訂的合同。
被告余雷雨提起反訴稱,劉某某、余雷雨等人給萬家物流公司打工,每干一天活,計一天工錢,不干活,就沒有工錢。劉某某、余雷雨等人和萬家物流公司之間是勞務關系,并由余雷雨帶工友們向萬家物流公司結賬,發(fā)放工錢。
劉某某稱有電焊上崗證及資格,實際其沒有電焊資格。
諸多證人證明,2019年6月26日上午10時左右,在上海市嘉定區(qū)嘉安公路XXX號萬家物流公司使用的場地內,劉某某在從事電焊切割操作時違反常識性規(guī)范,切割廠房立柱斜拉桿時,在上面的斜拉桿兩頭節(jié)點都切割后,沒有拿下來,又去切割下面的斜拉桿固定點,在下面的斜拉桿靠近立柱的端點被切割后,下邊的斜拉桿倒在一側,上邊的斜拉桿墜落砸在劉某某背上受傷。因此,劉某某對自己受傷具有重大過錯,應負主要或全部責任。
劉某某受傷后,余雷雨出于同情、關心的態(tài)度,與工友及時將劉某某送到上海市嘉定區(qū)中心醫(yī)院治療,余雷雨墊付了醫(yī)療費2,022元。后轉到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治療,余雷雨為劉某某墊付醫(yī)療費、醫(yī)藥費、護具、腰托頸托、護工費合計225,912.79元。劉某某從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出院后,即轉入上海新起點康復醫(yī)院接受治療,余雷雨給了劉某某現(xiàn)金5,000元,此外,在2019年6月至7月期間轉賬劉某某妻子、兒子11,434元。
萬家物流公司在電焊工的挑選上具有過錯,沒有留意劉某某沒有電焊工資格,不具備安全操作條件,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萬家物流公司作為建筑物使用人,對建筑物內懸掛物墜落砸傷劉某某,沒有盡到建筑物管理人的義務,應當放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劉某某作為提供勞務的乙方,自己應當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萬家物流公司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同時也是建筑物管理人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余雷雨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訴訟請求:1、反訴被告劉某某應返還反訴原告余雷雨墊付的醫(yī)療費、醫(yī)藥費、護具、腰托頸托、護工陪護費227,934.79元,以及預付的款項36,434元,合計264,368.79元;2、反訴被告萬家物流公司對劉某某應當返還余雷雨的264,368.79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反訴被告劉某某在從事電焊工作因操作不當被砸傷所產生的醫(yī)療費應當由被告劉某某、萬家物流公司共同承擔;4、本案案件訴訟費應由劉某某承擔。訴訟過程中,反訴原告余雷雨反訴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反訴被告劉某某、萬家物流公司共同返還反訴原告墊付醫(yī)療費及預付款合計264,368.79元。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辯稱,本人由余雷雨聘請,雙方形成勞務關系,事發(fā)時操作均由余雷雨指示、督導、指揮下操作,故應由余雷雨承擔責任。
被告(反訴被告)萬家物流辯稱,同本訴辯稱意見。
經審理查明,在2018年6、7月份,劉某某經朋友介紹在余雷雨處務工,由余雷雨負責安排工作、支付工資。2019年2月2日,余雷雨工商注冊成立了上海雨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余雷雨是公司唯一股東,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萬家物流公司向雨某公司購買卷簾門等物資,雙方簽訂了《銷售合同》,同時簽訂了一份《施工安全承諾書》,雨某公司作為承包人承諾:施工現(xiàn)場設立施工安全(警示)規(guī)則;配備項目專職安全員,認真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所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yè)人員都要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操作培訓,特殊工種的作業(yè)人員須有相應的技術資質證書;承包人愿意接受發(fā)包人對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工程施工期間發(fā)生任何安全責任事故,本承包人愿意承擔一切責任。項目由雨某公司負責在本區(qū)嘉安公路XXX號萬家物流公司倉庫內安裝,該份合同已履行完畢。
2019年6月,萬家物流公司又向雨某公司購買了一批卷簾門物資,仍由雨某公司負責在倉庫內安裝,同時委托雨某公司負責拆除鋼結構倉庫墻面上剪刀型鐵斜拉桿(詳見余雷雨提交的證據(jù)現(xiàn)場圖片第46頁),由兩根交叉的鐵斜拉桿組成架子,每根鐵桿長約3至4米,鐵拉桿兩頭與鋼結構墻面立柱固定,鐵拉桿高位固定點離地約3至4米,兩根鐵桿交叉,中間有粘連固定的交叉點,離地約2米多。2019年6月26日上午劉某某拆除斜拉桿發(fā)生事故后,雙方補簽訂了《銷售合同》。
事故發(fā)生過程:2019年6月26日上午,劉某某與工友到本區(qū)嘉安公路XXX號萬家物流公司倉庫進場施工,在現(xiàn)場余雷雨分配兩組人每組各負責拆除一組斜拉桿,要求整體拆除支架,劉某某與高智紅(本案證人)一組,劉某某負責鐵斜拉桿固定點切割拆除,高智紅配合做小工,另一組由何以號(本案證人)負責拆除。劉某某組先施工,劉某某先切割斷了鐵拉桿最上面兩個固定點及中間交叉點及右下固定點,最后其蹲著在切割左下固定點時,整個鐵斜拉桿架子突然倒下,當時鐵斜拉桿前面只有施工用的1臺升降機擋著,沒有其他保護措施,其中左上與中間交叉點之間一段鐵拉桿與整體鐵支架分離,砸到劉某某背上,致劉某某當場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在現(xiàn)場的余雷雨及工友立即將劉某某送往上海市嘉定區(qū)中心醫(yī)院治療,余雷雨支付了救護費。當日,劉某某被轉入上海第六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入院診斷:T11胸椎骨折、左側肋骨多處骨折、截癱、骨盆骨折、肺挫傷。2019年7月7日出院,共計住院12天,出院診斷與入院診斷一致,另有下肢肌肉靜脈血栓形成。
2019年7月7日,劉某某從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出院,即被轉入上海新起點康復醫(yī)院治療,于2019年10月24日辦理出院。在該院住院期間,劉某某在2019年7月11日至7月17日在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作了取出下腔靜脈濾器手術。
目前,劉某某仍在上海新起點康復醫(yī)院康復治療,因經濟困難,故先行起訴要求賠償其已支付的費用。
另查明,余雷雨2019年2月2日工商注冊成立上海雨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余雷雨為唯一股東,經營范圍:建設專業(yè)設計、景觀設計、園林綠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鋼結構工程、金屬門窗建設工程專業(yè)施工、門窗維修、建筑材料、門窗、機電設備、不銹鋼制品、辦公用品的銷售等業(yè)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雨某公司成立后未曾辦理審批施工方面資質。
劉某某事發(fā)當天進場操作未佩戴防護用具,其電焊操作證截止2019年6月18日已過期。
截止2019年10月24日,劉某某本人支付醫(yī)療費合計187,698.14元,扣除三份沒有處方的外購藥(2,600元、24元、298元),為184,776.14元(包括上海新起點康復醫(yī)院住院伙食費2,376.40元)。
截止2019年10月24日,余雷雨支付了劉某某醫(yī)療費227,934.79元(包括輔助器具費2,304元、護工費960元)、預付給劉某某及其家屬款項36,434元,兩項合計264,368.79元。
審理中,1、萬家物流公司對劉某某主張的其已付醫(yī)療費184,776.14元及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予以認可。余雷雨、雨某公司認可醫(yī)療費179,779.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按20元/天*12天)。2、劉某某對余雷雨支付的醫(yī)療費227,934.79元及預付款36,434元沒有異議,但認為醫(yī)療費中余雷雨2019年6月26日購買的頸托、腰托金額2,220元,之后,劉某某父親給了余雷雨現(xiàn)金2,300元,余雷雨予以否認,有其微信支付憑證為證,劉某某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3、劉某某、余雷雨皆認可各自支付的醫(yī)療費沒有重復的。4、反訴原告余雷雨明確不需要追加雨某公司為被告,不需要雨某公司承擔責任。
以上事實,有劉某某提交的微信記錄、報案回執(zhí)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醫(yī)療費清單、處方箋、醫(yī)療費發(fā)票、購藥發(fā)票、操作證,萬家物流公司提交的合同兩份、承諾書一份、雨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銀行交易記錄,余雷雨提交的急救費發(fā)票、第六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清單、出院小結及醫(yī)療費發(fā)票、藥房購買藥發(fā)票、輔助器材發(fā)票、護工費發(fā)票、嘉定區(qū)中心醫(yī)院醫(yī)療費發(fā)票、轉賬記錄、預付費通知、付款憑證(第六人民醫(yī)院、藥房、嘉定區(qū)中心醫(yī)院)、現(xiàn)場照片、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筆錄等證據(jù)為證。
本案爭議焦點:劉某某、余雷雨、萬家物流公司、雨某公司之間的關系,事故責任的劃分。
劉某某認為,余雷雨系劉某某雇主,應承擔雇主責任。萬家物流公司將項目發(fā)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余雷雨和雨某公司,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劉某某施工中自身有過錯,承擔部分責任。
余雷雨認為,劉某某與萬家物流公司之間構成雇傭關系,劉某某在操作過程中電焊操作證已過期,且違規(guī)操作,自己具有嚴重過錯,應承擔大部分或全部責任。萬家物流公司作為發(fā)包方,事故中懸掛物脫落,且未對劉某某資質進行審核,萬家物流公司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余雷雨作為工友,是道義上責任,其墊付的醫(yī)療費、預付款在劉慈獲得賠償后應該返還給余雷雨。
萬家物流公司認為,1、劉某某系接受雨某公司、余雷雨雇傭,執(zhí)行拆除斜拉桿的工作。首先,事故發(fā)生時,劉某某電焊操作證已過期,等于無證操作,其本人應是明知的。其次,劉某某施工中沒有任何安全防護。再次,劉某某在施工現(xiàn)場未按照雇主和現(xiàn)場人員指示和指令步驟拆除斜拉桿。因此,劉某某對事故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事故責任。2、萬家物流公司作為銷售合同的買方,已經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且與劉某某之間沒有雇傭或勞務關系,不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1)、萬家物流公司與雨某公司建立合同關系,向雨某公司購買卷簾門并委托安裝,同時委托拆除倉庫內斜拉桿。相應合同款項也是與雨某公司進行結算,與劉某某沒有雇傭或者勞務關系。(2)、簽訂合同前,萬家物流公司核查過雨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萬家物流公司基于對工商登記信息的信賴,與雨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已經盡到注意義務。3、經查詢,雨某公司受托拆除斜拉桿,不屬于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頒發(fā)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標準》中工程專業(yè)承包類別,不需要取得專業(yè)承包資質后才能開展拆除斜拉桿的工作。因此,萬家物流公司不應當與雨某公司、余雷雨就劉某某事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雨某公司認為,雨某公司與本案沒有實際上的法律關系,是事故發(fā)生后,萬家物流公司為了逃避事故責任,與雨某公司補簽訂的合同,雨某公司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本院認為,萬家物流公司與雨某公司事故發(fā)生后簽訂的《銷售合同》,合同中有關拆除斜拉桿項目系承攬性質,萬家物流公司為定作方,雨某公司為承攬方。余雷雨在2018年6、7月份就已招募劉某某為其工作,雙方形成雇傭關系,2019年2月2日,余雷雨作為唯一股東注冊成立雨某公司,并擔任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雨某公司承接了萬家物流公司拆除斜拉桿的項目,但雨某公司及余雷雨皆并未曾向劉某某披露過雨某公司系拆除斜拉桿項目的承攬人,且劉某某也認為系余雷雨雇傭了他,本院予以采信,確認余雷雨系劉某某雇主。
綜上,余雷雨作為劉某某雇主應承擔劉某某事故損失;萬家物流公司作為拆除項目的定作人對選任雨某公司為承攬人有過失,因雨某公司并不具有拆除作業(yè)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雨某公司作為承攬人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劉某某在拆除斜拉桿時未按安全生產要求操作,且事故發(fā)生時電焊操作證已過期,對事故發(fā)生有過錯,亦應自身承擔相應責任。本院綜合事故發(fā)生的各責任人對事故發(fā)生所起作用確定:劉某某承擔30%責任、余雷雨承擔45%責任、萬家物流公司承擔10%責任、雨某公司承擔15%責任。
本訴原告劉某某訴訟請求,本院確認如下:
醫(yī)療費184,776.14元,按實際支付醫(yī)療費發(fā)票計算,并已扣除三份無處方箋金額,系治療實際需要,本院予以確認。
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20元/天*12天),余雷雨認為應按每天20元計算,應為240元,本院予以采信。
以上本院確認由劉某某支付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85,016.14元,劉某某承擔30%責任計55,504.80元,余雷雨承擔45%責任計83,257.30元、萬家物流公司承擔10%責任計18,501.60元、雨某公司承擔15%的責任計27,752.44元。
反訴原告余雷雨訴訟請求,本院確認如下:
醫(yī)療費227,934.79元,其中包括輔助器具費2,304元、護工費960元,按實際支付發(fā)票計算,系劉某某治療需要,本院予以確認。
預付款36,434元,劉某某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醫(yī)療費227,934.79元,劉某某承擔30%責任計68,380.40元,余雷雨承擔45%責任計102,570.70元、萬家物流公司承擔10%責任計22,793.50元、雨某公司承擔15%的責任計34,190.19元。劉某某應承擔的68,380.40元、萬家物流公司應承擔的22,793.50元,應各自支付給反訴原告余雷雨。反訴原告余雷雨明確不需要雨某公司承擔責任,雨某公司應承擔的34,190.19元由反訴原告余雷雨自己負擔。
反訴原告余雷雨已支付劉某某的預付款36,434元,可予以抵扣其應賠償?shù)馁M用。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應賠償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83,257.30元,扣除已支付的預付款36,434元,余款46,823.30元余雷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劉某某;
二、被告(反訴被告)上海萬家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8,501.60元;
三、被告上海雨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27,752.44元;
四、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墊付的醫(yī)療費68,380.40元;
五、被告(反訴被告)上海萬家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墊付的醫(yī)療費22,793.5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8,050元,減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負擔1,207.50元,被告(反訴原告)余雷雨負擔1,811.25元、被告(反訴被告)上海萬家物流有限公司負擔402.50元,被告上海雨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603.75元。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彪
書記員:葉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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