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委托代理人馮志國(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
委托代理人唐琪利(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組成由審判員王雪濤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強、任頻參加的合議庭。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琪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劉某某與劉先文系母子關系。劉先文與李某某于2001年2月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桑果,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1年,李某某懷孕。2011年4月,劉先文與李某某在武漢市江夏區(qū)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婚生女桑果由劉先文撫養(yǎng);婚后所有財產歸李某某所有。此后,雙方仍共同居住生活。2011年7月,李某某流產。從李某某懷孕至流產期間,即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8月25日,劉某某專程從農村到武漢市江夏區(qū)來照顧李某某。2012年10月,李某某再次懷孕。2013年5月14日,李某某因生育子女在湖北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8天。為此,劉某某自李某某懷孕、住院治療及小孩出生后照顧全家生活起居。2013年6月13日,武漢大學醫(yī)學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一份,認定,李某某與所生男嬰存在親生血緣關系;排除劉某某與所生男嬰存在親生血緣關系。此后,劉某某就賠償事宜與李某某協商未果,故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劉某某與劉先文系母子關系。劉先文與李某某于2001年2月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桑果。2011年,李某某懷孕。2011年4月,劉先文與李某某在武漢市江夏區(qū)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婚生女桑果由劉先文撫養(yǎng);婚后所有財產歸李某某所有。此后,雙方仍共同居住生活。2011年7月,李某某流產。從李某某懷孕至李某某流產期間,即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8月25日,劉某某專程從農村到武漢市江夏區(qū)來照顧李某某。現劉某某主張李某某賠償在2012年4月25日至2011年8月25日期間因提供勞務而發(fā)生的經濟損失,因劉某某的上述行為,系基于其與劉先文的母子關系,且李某某又在與劉先文同居生活時懷孕及流產,而自愿提供勞務的行為;劉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李某某對此存在過錯,故李某某不應承擔劉某某提供上述勞務的賠償責任。2012年10月,李某某再次懷孕。2013年5月14日,李某某因生育子女在湖北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8天。為此,劉某某自李某某懷孕、住院治療及小孩出生后照顧全家生活起居。后經法醫(yī)鑒定,李某某所生男嬰與劉先文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因李某某故意隱瞞其所生小孩不是劉先文親生的事實,致使劉某某為照顧李某某承擔一定的勞務,造成其經濟損失。對此,李某某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劉某某主張賠償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間因提供勞務而發(fā)生的經濟損失,因劉某某在提供勞務時,除照顧李某某外,還承擔了其他家務,在認定劉某某因護理李某某而發(fā)生的經濟損失時,應扣除不涉及李某某的部分;劉某某還應提交醫(yī)囑、法醫(yī)鑒定等證據證明李某某在懷孕、住院治療及小孩出生后期間需要護理及具體護理時間。本院考慮到李某某在懷孕、住院治療及小孩出生后期間確實需要護理及照料,綜合上述因素,酌定按護理時間90日,參照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工資標準計算其因照顧李某某而發(fā)生的經濟損失,計算為7,084元(28,729元÷365天×90日)。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給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費7,084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因上述費用已由原告劉某某預交,故被告李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項時,將案件受理費、公告費一并支付給原告劉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雪濤 人民陪審員 王 強 人民陪審員 任 頻
書記員:宋瓊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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