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國明,河北田國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樊智勇,公司員工。
被告: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張國軍,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良偉,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段長群,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國明、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智勇、被告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良偉、段長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870968元,并支付以870968元為本金按照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1日,原告與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帶領工人進行錦繡天地一期一標段外墻保溫及涂料施工工程,合同權利義務詳見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帶領四十余工人于2014年3月1日進場,大約在一個月內(nèi)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內(nèi)容,但被告一直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結算單,確認累計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0968元,但被告仍然以種種理由拒絕給付。綜上所述,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870968元。
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施工合同事實是存在的,但結算單有問題,數(shù)額有出入,結算單中包括了介紹人好處費5萬元,和榮盛公司對該項工程的罰款10萬元也在這里,還有日期,實際日期是2017年12月份,但是簽字時候提前寫了。
被告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與河北工程公司之間有施工承包合同,將工程承包給了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我公司與原告劉某某之間沒有合同的法律關系,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我公司亦不欠河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5月30日、7月15日被告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承包被告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榮盛.錦繡天地一期一標段相關施工工程。2014年3月2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榮盛丹瑰苑項目部(甲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主要約定:"工程名稱:錦繡天地一期一標段外墻保溫及涂料工程;施工范圍和內(nèi)容:錦繡天地一期7#樓主體及附屬商業(yè)、11#樓主體及附屬商業(yè)、商業(yè)S4外墻保溫及涂料的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機械;工期要求:2014年3月1日-2014年10月20日;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外墻保溫99元、彈性涂料32.5元、質(zhì)感涂料64.94元、真石漆74.64元、仿石涂料130.44元;工程款支付方法: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月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經(jīng)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結算價款的95%,全部工程款的5%作為工程質(zhì)保金,質(zhì)保期滿無質(zhì)量問題,無息支付,工程付款時間為每月的25日;質(zhì)保期限:工程完工后一年;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全部工程款20%的違約金"。后原告按合同約定組織工人施工完畢,2016年3月16日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榮盛丹瑰苑項目部(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結算單,雙方確認:總工程款(按合同單價)共計3193922元、已支付工程款2122004元、扣除涂料款等款項200950元、需支付工程款為870968元。但上述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告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處尚有到期及未到期質(zhì)保金3060931.46元,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已凍結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告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質(zhì)保金等金額總計6014155.64元。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且工程項目已交付使用,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工程款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給付所余工程款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分,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結算單中的相關內(nèi)容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辯解結算單中包括了介紹人好處費5萬元和榮盛公司對該項工程的罰款10萬元等款項應予扣除,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告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質(zhì)保金因已被有關法院足額凍結,該公司不予支付該部分款項屬于依法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故被告唐某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不承擔本案給付責任。關于逾期利息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自簽訂結算單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劉某某工程款870968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工程款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655元,由被告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肖斌
書記員: 張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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