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樹江,湖北舉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博偉,湖北舉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被告:張顯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5萬元,合計(jì)55萬元;2、本案訴訟費(fèi)由兩被告承擔(dān)。事實(shí)和理由:2015年1月16日,原告劉某某和被告孫某、張顯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孫某、張顯富向原告劉某某借款50萬元,月息3%,借款期限6個月。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后兩被告未能償還,故請求法院判如前請。本院認(rèn)為,原告劉某某在訴訟過程中表示目前尚無法確定自己的訴訟請求,因其本次起訴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符合起訴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三)項(xiàng)、《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孫某、張顯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jìn)行審理。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fèi)9300元退還給原告劉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艷
書記員:汪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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