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府臣,河北全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
被告:崔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鄭雪松,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云山,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崔某、崔昌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府臣,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云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崔某、被告崔昌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chǎn)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人的損失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本案中,交警部門作出被告崔某負主要責任、原告劉某某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認定,可以作為處理本事故的依據(jù)。根據(jù)原告與被告崔某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認為就原告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崔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宜。被告崔某系被告崔昌某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因被告崔昌某為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依據(jù)被告崔昌某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的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相應的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劉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1.車輛損失2060元;2.施救費,原告主張1950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劉某某主張的施救費過高,根據(jù)原告劉某某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票據(jù),本院依法支持1745元;3.停運損失,原告主張30464元,原告的車輛于2016年7月17日被交警隊扣押,于2016年8月10日返還,共計扣留25天,后其修理車輛3天,共計停運28天,按照停運損失每天1088元計算,共計產(chǎn)生停運損失30464元,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貨物運輸?shù)能囕v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侵權人應當賠償,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4.公估費5000元。原告劉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3926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2000元,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6088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依據(jù)被告保險公司與被告崔昌某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7條第1款即“被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chǎn)、通訊或者網(wǎng)絡中斷、數(shù)據(jù)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停運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的上述合同條款系為重復使用而提前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免除了被告保險公司的責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權利,采用保險人提供的上述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僅要對投保人進行明確的提示,更應當向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得投保人明了該免責條款的真正含義和法律后果,未作提示或者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fā)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雖提供了由投保人崔昌某簽字的投保提示,但投保人崔昌某表示其對簽字的真實含義及法律后果并不知曉,故本院認為該項免責條款并不生效,對被告保險公司免責辯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車輛損失2060元、施救費1745元、停運損失30464元、公估費5000元,共計39269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26088元,共計28088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建
書記員: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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