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剛、戴朝暉,湖北盈悅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9月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4日,被告以缺少資金為由向原告立據(jù)借款10萬元、20萬元,合計30萬元,約定月利率均為1.5﹪,借款期限為3個月。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本息,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拖延。為此,原告特具狀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程某某辯稱,原告的起訴屬實,錢是他借的,但是幫別人借的;原告第一次給錢時,扣除了34000多元的利息,今年也還過一次利息,具體時間不記得了,金額是32100元。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本案原告劉某某支付借款時扣除利息的事實及被告程某某償還利息的事實。庭審中,原告劉某某承認支付借款時扣除了利息27600元和2017年12月3日,被告程某某償還了利息32100元的事實,屬當事人自認,依法予以確認,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即原告劉某某出借的本金為272400元(300000元-27600元)。被告程某某辯稱扣除了34000多元的利息,因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原被告之間的約定,至2017年12月3日,借款期限屆滿,以本金272400元計算利息,被告程某某應當支付利息12258元(272400元×1.5﹪×3個月),被告程某某于同日實際支付利息32100元,超出19842元,超出部分應當?shù)指侗窘穑幢桓娉棠衬成星繁窘?52558元(272400元-19842元)。故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并按約定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部分予以支持。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戴朝暉、被告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252558元,并按月利率15‰承擔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償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計29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459元,被告程某某負擔2441元。被告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駱學斌
書記員: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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