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獲嘉縣人,務工,住河南省獲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霖,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110353607。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被告:馮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浠水縣人,廚師,住浠水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馮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霖、被告馮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押金1.4萬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年初,被告組織原告等人前往國外務工,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被告協(xié)助辦理出國證件及聯(lián)系務工地點,原告向其交付押金7.8萬元,如2017年4月25日前未能出國則退還該押金。此后因被告原因?qū)е略嫖茨馨雌诔鰢?,雙方就退還押金事宜多次進行協(xié)商。被告先行退還了2.8萬元押金款,雙方于2017年7月2日達成協(xié)議,約定被告退還5萬元押金并在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被告按期退還了3.6萬元,但余款一直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自愿委托被告馮某某辦理出國務工手續(xù),雙方之間構(gòu)成委托合同關(guān)系,屬雙方合意,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該行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依約支付押金但出國務工未果,雙方結(jié)算后,被告出具欠據(jù),其理應按約定退還全部押金。原告提出的利息的請求,因雙方未有約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押金款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劉某某押金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馮某某負擔,在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夏小存
書記員:陳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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