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張作碩
石政
范磊(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
石林平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作碩。
被告石政。
委托代理人范磊,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石林平。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石政、石林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巧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作碩、被告石政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磊、石林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本案查明的事實
2015年10月31日11時30分許,石政駕駛四輪電動車沿欒城區(qū)鑫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騰飛廣告公司門前向南側(cè)駛?cè)胪\囄粫r,與劉某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沿鑫源路由西向東行駛)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石政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原告劉某某受傷后在石家莊市欒城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診斷為左胸及四肢軟組織腫脹,醫(yī)療費為601.37元。在治療過程中,被告石政向原告在欒城人民醫(yī)院的石家莊市居民××卡充值620元。原告繳納訴前保全費70元。
另查明,原告劉某某在鹿泉區(qū)宏源機電維修部工作,被外派到污水處理廠修理機器。
對以上事實,原被告均認可。
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賠償項目
原告
主張
本院認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無責任,被告負全責,故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2251.37元(2871.37元-62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20元,被告負擔5元。訴前保全費7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無責任,被告負全責,故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2251.37元(2871.37元-62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20元,被告負擔5元。訴前保全費70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張巧亮
書記員:石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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