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工商銀行大慶分行退休職工,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原告:吳淑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原告:王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石油管理局物業(yè)三公司解放物業(yè)分公司職工,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原告:劉峻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市直屬機關一小學生,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莉,黑龍江澤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飛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內(nèi)蒙古呼和浩特市特賽罕區(qū)。
原告劉某某、吳淑香、王旭、劉峻屹與被告楊飛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吳淑香、王旭、劉峻屹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飛云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吳淑香、王旭、劉峻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楊飛云償還原告欠款100000元;4、被告楊飛云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5日,被告楊飛云急需用錢,向劉健男借款現(xiàn)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條。借條約定,被告楊飛云自2017年12月開始還款,每月還款5000元,但被告楊飛云至今未履行任何給付義務。2018年3月29日,劉健男因病去世,四原告作為劉健男的法定繼承人,要求被告償還欠款。
被告楊飛云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答辯及舉證。
原告劉某某、吳淑香、王旭、劉峻屹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被告楊飛云出具的借條、劉健男死亡證明復印件、中國工商銀行員工履歷表復印件、親屬關系證明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訴訟保全費票據(jù),經(jīng)核實,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具有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及原告劉某某、吳淑香、王旭、劉峻屹的陳述,確定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25日,被告楊飛云向劉健男借款100000元,于當日出具借條一份。借條約定,從2017年12月開始還款,每月還款5000元,截止2019年年底還清。時至今日,被告楊飛云一直未曾還款。2018年3月29日,劉健男因病去世。原告劉某某、吳淑香、王旭、劉峻屹作為劉健男的法定繼承人,要求被告楊飛云償還借款100000元,負擔案件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楊飛云向劉健男借款有借據(jù)為憑,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二者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楊飛云未能按照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原告劉某某、吳淑香、王旭、劉峻屹作為劉健男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利要求被告楊飛云提前履行償還全部借款義務。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中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飛云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劉某某、吳淑香、王旭、劉峻屹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楊飛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夏劍鋒
審判員 李曉艷
審判員 劉影
書記員: 于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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