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祁松濤(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
鄢漢園(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
徐某某
胡金元
陳某某
原告劉某某,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祁松濤,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鄢漢園,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徐某某,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祁松濤,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鄢漢園,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胡金元,武鋼工業(yè)港退休職工。
被告陳某某,武鋼工業(yè)港修造廠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徐某某訴被告胡金元、陳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徐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徐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劉某某、徐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徐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劉某某、徐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友芬
書記員:湯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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