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回增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和2014年12月18日分兩次向原告劉某某借款各40000元,共計80000元,并分別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在兩張欠條中,雙方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原告劉某某向被告主張還款未果,故于2015年3月13日訴至我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80000元的事實,有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兩張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因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劉某某有隨時主張其還款的權利,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另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因此,該筆借款屬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保全費82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雯
書記員:馮亞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