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張連東(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左某某
劉瑞敏
楊學麗
楊杰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張寶良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連東,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農民。
被告左某某,農民。
被告劉瑞敏,農民。
被告楊學麗,農民。
被告楊杰,學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
負責人李慶文,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寶良。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左某某、劉瑞敏、楊學麗、楊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連東,被告劉瑞敏、楊學麗、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寶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左某某、楊杰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楊寶華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原告主張楊寶華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對劉某某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楊寶華僅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對劉某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寶華承擔事故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高躍伍無責任。楊寶華承擔事故責任的唯一原因為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該違規(guī)行為可能擴大楊寶華自身的損害,但不可能導致或擴大劉某某的人身損害及車損;劉某某方的損失是由于劉某某未安全、文明駕駛及車速過快而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也認定的是楊寶華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綜上,楊寶華應承擔事故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但對劉某某方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作為事故車輛冀B×××××號小型越野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121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均已超過無責任限額標準,故應賠償原告12100元。
被告楊某某、左某某、劉瑞敏、楊學麗、楊杰不承擔對原告劉某某的賠償責任。
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121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楊某某、左某某、劉瑞敏、楊學麗、楊杰不承擔對原告劉某某的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80元,減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楊寶華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原告主張楊寶華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對劉某某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楊寶華僅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對劉某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寶華承擔事故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高躍伍無責任。楊寶華承擔事故責任的唯一原因為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該違規(guī)行為可能擴大楊寶華自身的損害,但不可能導致或擴大劉某某的人身損害及車損;劉某某方的損失是由于劉某某未安全、文明駕駛及車速過快而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也認定的是楊寶華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綜上,楊寶華應承擔事故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但對劉某某方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作為事故車輛冀B×××××號小型越野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121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均已超過無責任限額標準,故應賠償原告12100元。
被告楊某某、左某某、劉瑞敏、楊學麗、楊杰不承擔對原告劉某某的賠償責任。
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121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楊某某、左某某、劉瑞敏、楊學麗、楊杰不承擔對原告劉某某的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80元,減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秀艷
審判員:王軍猛
審判員:郭曉玲
書記員: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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